昨晚,一名名為“Mr_凡先生”的微博用戶完成了想要“自己進監獄”的豪言壯語,實現了從頂流到頂流犯罪嫌疑人的蛻變。作為一名長期游走于吃瓜一線的法律人,也忍不住拍案而起,小作普法短文一篇,旨在普及法律知識,理性分析加籍男子涉案可能存在的證據問題和可能面臨的刑事風險,希望讓大家能早日吃上熱乎、大碗的法制之瓜!
一、什么樣的嫌疑人會被刑事拘留?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根據網絡流傳(真假未知)的被害人指控,吳某某可能存在“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被采取刑事拘留有法可依。
二、刑事拘留代表什么?
同樣,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可以反推得出以下結論,被采取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要么是現行犯(可以簡單理解為在犯罪時被現場查獲的一類犯罪嫌疑人),要么是偵查機關已經掌握到其涉嫌犯罪的重要線索或證據的犯罪嫌疑人。
一般而言,偵查機關對于群眾舉報或依職權發現的犯罪線索,在刑事立案前會首先進行初查,對于經過初查發現證據不足、可能不構成犯罪的一類線索,公安機關會依法出具不予立案決定書。但據昨天“平安北京朝陽”發布的《情況通報來看》,顯然吳某凡涉嫌強奸罪一案已經被公安機關已刑事案件依法立案,說明公安機關已掌握實錘,吳某某涉嫌強奸一事并非空穴來風。
三、如何鎖定本案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嫌的強奸行為?
雖然立法早已明確,只要違背違背?女性意志開展的性行為均屬強奸行為,但在司法實踐中,由于該罪實行行為具有隱蔽性、定罪對言詞證據具有依賴性等特點,也為避免造成冤假錯案,司法機關往往對強奸罪的取證要求較高,同樣的,也對被害人的要求較高。一般來說,一則證據確鑿的強奸案件,需要有傷情鑒定,發生過性行為的鑒定,被害人及時報警的記錄,甚至“要求”被害人最好事前沒有和行為人談過情,事后也沒有和行為人談過錢。
但是否被害人不完美,犯罪嫌疑人就一定能脫罪?答案當然也是否定的。在筆者辦理的強奸案件中,不依賴口供定案的強奸案件還是比比皆是,比如嫌疑人和被害人或他人的聊天記錄、嫌疑人購買致幻食品藥品的購買記錄、酒店能夠反映女方明顯不省人事的視頻監控、女方曾向親朋好友發出的求救記錄等等,以上客觀證據同樣能夠鎖定、并推定男方有違背婦女意志的行為。因此強奸罪并非事發很久之后就無法取證,筆者也奉勸那些抱有僥幸心理的犯罪嫌疑人,隨著科技手段的發展,客觀證據尤其是電子證據一旦形成,便會留痕,刪除后也能通過技術手段恢復,想要靠證據滅失來逃避法律規制,純屬癡心妄想。
四、犯罪嫌疑人進去后要待多久?還有沒有可能出來?
(一)刑事訴訟的期限
盡管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刑事案件的辦案期限,但實際上遇到案件重大復雜等特殊情況時,只要司法機關想,一個案子從偵查、審查起訴到一審結束,走完訴訟程序,可以達到兩三年之久,如果中間遇到中止審理的情況,那更是遙遙無期。不過一般來說,特別簡單的刑事案件(如走速裁程序的案件)會在幾個月內審結,相對簡單的刑事案件(如單人單案)會在一年左右審結,相對復雜的刑事案件(如共同犯罪或者一人犯數罪)也多會在兩年之內審結。吳某某如果不能被取保候審,其在看守所的時間保守估計半年起步,應該問題不大。
(二)重返自由的可能
《刑法》意義上的“出來”分兩種,一種是刑事訴訟過程中對嫌疑人采取非監禁性質的強制措施,如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一種是刑事訴訟完成后對嫌疑人的處理方式,如無罪、免予刑事處罰、緩刑或只判處附加刑。
對于前者情形: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符合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第七十四條規定,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但同時,《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也明確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考慮到吳某某背后團隊資本的雄厚實力,以及疑似被害人曝出的其和吳某某身邊工作人員(也可能是吳某某本人)的聊天記錄,不能不說對吳某某采取取保候審可能確實不足以防止上述社會危險性。因此本人保守估計,吳某某被批準逮捕的可能性相對較大。
至于后者,吳某某能否無罪或者被判處非監禁刑的問題,由于涉及到證據的具體審查判斷,以及其涉嫌強奸的具體情節,筆者不好妄自揣奪,只能弱弱地說一句,如果證據嚴重不充分(有可能不構罪),或者行為顯著輕微(有可能不判處實刑,?即?不需要坐牢,只需繳納罰金或者免于刑事處罰),那么一般來說公安機關不會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如果公安把人都刑拘了,那么就此涼涼的幾率還是……
五、如果構成強奸罪,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幾年?
我國刑法對被告人定罪量刑,采取“基準刑+情節”的量刑方式,即在法律規定的基準刑期上根據被告人存在的量刑情節來加減刑期,最終得出量刑結果。
(一)吳某某可能被判處的法定基準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大膽想象,如果吳某某涉嫌犯罪的對象大于等于2人,不管是否具有其他惡劣情節,刑期打底就是十年有期徒刑了。。。
(二)吳某某可能存在以下從輕或減輕處罰的量刑情節:
1.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有網友認為,從吳某某于2023年7月19日在新浪wb公開發表的“我會自己進監獄”一句,可以認定其具備自首情節。該觀點雖有一定的法律支撐,但實際上并不成立。本文認為,據網絡披露的信息來看,吳某某并不具有《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自首情節。吳某某號稱要“自己進監獄”,但是結合上下文的幾個“沒有”,足以說明其沒有投案的自愿性和主動性。況且,成立自首不僅要有投案行為,還要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對于涉及強奸罪的犯罪嫌疑人而言,成立如實供述起碼要承認自己有違背女性意志實施性行為的基本事實,但從吳某某事前的表態來看,到案后其筆錄內容為無罪辯解的可能也是十之八九,所以對強奸罪本罪的自首情節多半要pass掉了。
但《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意思是,如果吳某某涉嫌強奸罪但卻沒成立自首也不要怕,他仍舊有機會對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自己涉嫌構成的其他罪名如實供述,同樣成立自首!但是前提是該犯罪事實要司法機關尚未掌握,所以如果有,要盡快,留給加拿大隊的時間不多了!
2.立功?
《刑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如果吳某某確實構成犯罪,但又想免受長期的牢獄之災,走立功路線無疑對其是性價比最高的選擇!筆者也相信以娛樂圈的混亂程度來說,只要凡凡想,立功不是夢!
六、我國法律對外國人涉嫌犯罪是怎么規定的?
《刑法》第八條規定: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吳某某涉嫌強奸罪的最低法定刑就是三年,依法可以適用我國《刑法》
《刑法》第十一條規定,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據網上披露的有限信息來看,對吳某某可能還動用不上外交手段。
《刑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意思是若吳某某將來真被人民法院依法定罪判刑,其在監獄服完刑之后依舊可以把他驅逐出境。
最后,筆者需要強調,本文內容完全以法律為依據,以公安機關描述的吳某某可能涉嫌的犯罪事實為準繩,以普及刑法基本常識為初衷,并堅持罪刑法定、疑罪從無原則不動搖。真真假假,孰是孰非,相信法院會給出一個公平、公正的判決。而無論吳某某最終是否構成犯罪,這個事件都足以給那些資源咖們敲上一記沉重的警鐘,不是沉默就可以被任意欺凌,不是弱小就能夠被隨便踐踏,那些自以為是權力的傲慢,請適可而止。否則牢飯不太好吃,早操也不太好跑,你得先忍一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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