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訴狀是指刑事訴訟當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屬或其他公民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決或決定,在認定事實或使用法律上確有錯誤,而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出的要求復查糾正的書狀。
(一)標題“刑事申訴狀”。
(二)申訴人基本情況
寫明申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
(三)案由
寫明申訴人不服的判決或裁定的案件來源。如:“申訴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1日〔2001]××字第×號刑事判決(裁定),現提出申訴?!?/p>
(四)申訴理由
這是申訴狀中的核心部分,關系到申訴的請求有無根據和根據是否充分,申訴理由是否成立。通常從以下方面對原判的錯誤
進行辯駁:
1.認定的事實方面:寫明原判所認定事實的錯誤,提出正確的事實和證據。
2.適用法律方面:指出原判適用法律的不當,提出應該適用的法律和理由。
3.在訴訟程序方面:指出原判在訴訟程序的不合法之處。(應回避的而未回避,必須辯護而無辯護人的,應公開審理而未公開的等)。
(五)申訴請求
主要寫明請求撤消原判決,改判,或請求重新審理。
正文結束部分通常寫:“綜上所述,特向你院申訴,請依法重新立案,予以審理。”
(六)結尾
寫明提交機關和轉送機關,如“此致×××人民法院(或×××檢察院)”;申訴人署名或蓋章;具狀的年、月、日。
(七)附項
寫明“本狀副本×份、物證×件、書證×件”。
申訴人:徐××,男,35歲,×族,××市人,××縣中學教員,住××縣××中學,郵政編碼××××××。
申訴人因王××過失殺人案,不服××縣人民法院19××年×月×日〔19××〕×刑字第×號刑事判決,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原判定性不當,重罪輕判,要求重新審判,依法懲處
事實和理由
我兒在門口玩要,不料對面二樓王×義持重型氣槍、向下面人瞄準射擊,一槍擊中我兒頭部,子彈從右太陽穴進入,當即死亡。此案經x×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縣人民法院審理,以過失殺人罪判決被告人王有期徒刑三年,我作為被害人家長,對處判決不服,宣判后向縣人民檢察院提出不服判決的理由和意見,要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但縣人民檢察院未予采納。現判決己經生效,我作為被害人家長,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8條的定,提出申訴。
理由如下:
××縣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王××犯過失殺人罪,以未成年應從輕判處為由,判處王犯三年徒刑是錯誤的。
首先,被告人王×現年已20歲,只因他隨父母從農村遷回城市時,為了上學少報了一歲。這是從他平時流露出來的,可向原下放的農村調查。
二,本案定性不準,應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被告人王××一貫游手好閑,不愛勞動,不肯就業,受其父母溺愛,不加管束,經常持槍東游西蕩,隨意以行人為目標,射擊取樂,附近群眾,均有意見。以傷害他人取樂,應屬故意傷害致人死。這從被告人平時的一貫表現和法庭上的惡劣態度即可佐證,如審判長多次發問,對造成死亡事件,應負什么責任時,被告人拒不回答,但已承認“是故意對準開槍鬧著玩的”。競對準我孩子,實屬故意傷害無疑。原判定性過失殺人是不準確的。定罪不準,引用法律不當,輕縱了罪犯,應根據刑法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定罪量刑,故傷害他人身亡應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特提出申訴,請求改判,判處被告人王×義應負的刑事責任。
此致
××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一九××年×月×日
附件:××縣人民法院〔19××]×刑字第×號刑事判決書復印件1份。
申訴人:劉××(被害人死者劉×平之兄),男,31歲,漢族,××市人,××建設局第二施工隊工人,住××區××胡同×號。
申訴人因“彭××過失致人死亡”一案、不服××市高級人民法院〔2000]高刑終字第××號刑事判決,現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申訴人認為,××市高級人民法院〔2000]高刑終字第××號判決書,對于殺人犯彭××在定罪和量刑上均有失公正,認定的事實亦有出入。因此請求終審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此案。
理由
一、判決書定彭××為過失致人死亡罪是不恰當的。我認為彭××應定為故意殺人罪。因為劉×平并未對彭或其他人造成任何人身威脅,彭××沒有必要用三棱刮刀來主持“正義”。他如果真是出于“正義”,不是出于故意殺人的動機和目的,在劉×平赤手空拳的情況下,完全可以采取勸阻和以理服人的方法。為什么要選擇最要害的部位心臟,并一刀刺死劉×平呢?
二、判決書敘述事實有出入。判決書說修建隊書記要去醫院看病,劉×平進行攔截和挑釁,這與事實不符。事實是:我母親多次去找××鎮修建隊要求解決工作問題,均遭修建隊隊長袁××毒打。為此,我母親找到××區委和××法院,但都未作處理,仍叫我母親找修建隊書記。6月19日我母親找到書記楊××后,又遭到書記的打馬。然后書記要坐卡車上醫院,我母親欄車不讓去,他打了我母親,問題還沒有解決??墒撬麄儚娦邪盐夷赣H拉開把車開走了。我和我母親也走路去了醫院。在這個過程中,我弟第劉×平根本不在場,何來的“裁”和“挑釁”呢?到了中午12點,劉×平找我母親回家吃飯,彭××用從倉庫拿出的三棱刮刀,一刀刺中劉×平心臟,然后過馬路逃跑了。我弟弟只身一人,而彭××人多勢眾,我弟弟沒帶兇器,彭××卻帶著兇器,我弟弟怎么會跟他們“挑釁”?彭××刺死我弟弟并逃跑,為什么判決書對此只字不提?
三、高級法院終審判決書以刑法第233之規定,判處彭××有期徒刑七年,實屬定性不當,適用法律錯誤,判刑太輕。本案被告人犯的是故意殺人罪,應按我國刑法第232條定罪。
為此,我們全家求法院對此案重新復查審理,依法對殺人犯彭××從嚴懲處,替我弟弟劉×平伸冤,以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證公民的人身安全。
此致
××市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劉××
二○一年×月××日
附件:本申訴狀副本3份
申訴人(即被告):杜××,男,21歲,漢族,××縣人,初中文化程度,2000年×月××日被逮捕。被捕前系××市第一橡膠廠工人。
申訴人因與王×流氓一案,經××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0年×月××日以法刑一核字〔2000]第228號刑事判決書“核準××市中級人民法院20××年×月××日〔2000]刑上一字第6號以流氓罪判處杜××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判決”。原判認定事實和論罪定刑,均有欠當,特提出申訴。
現將申訴的理由和請求分述如下:省高級法院原核判決認定事實有重大出入:
一、原判認定:“2000年×月×日晚,王×、杜××為首糾集江×、李×、尹××、潘××(均已判刑)等20余人,攜帶劍、棍、氣槍等兇器砸抄石×苗家?!笔聦嵣?,那天晚上是張×軍來通知我到石家去的,并不是我“為首糾集”;同時,我因為與石×苗的父母相處關系很好,去后為了敷衍王×等人,只拾了一塊磚頭砸了石家的玻璃窗戶,沒有砸中任何人,就借故和江偉一道走了,此事有張×軍和江×兩人可以作證。
二、原判認定:“同年×月××日晚,在杜××提議下,王×、杜××等人毆打了工人陳××?!边@與事實完全不符。當晚,我在路××家吃晚飯,后在回家的路上,是李×提出去打陳×的,我未作聲,正好遇到陳×來了,李竄上去抓住陳打成一團,我既未“提議”,也未動手打陳×。只因我當時跌倒,被陳一伙圍住,迫于無奈,才用水果刀刺了陳×,這是屬于正當防衛行為,不能認為構成犯罪。
三、原判認定:“2000年×月×日,杜××與祁×等人打傷鄭頭頂部?!笔聦嵣?,x月x日晚,我與劉x征到礦務局看電影,途中看到蔣×永等人追趕鄭X波,此事與我無關
四、原判認定:“2000年×月×日晚,在杜x指使下,龔×開散彈槍擊傷王×元,四粒子彈穿透了肺部”也不符事實。原來我和劉×斌、楊×在礦務局冷飲室,龔×斌來找我們助他運兩袋瓜子回家,運好后,我和張×軍到王×田家喝酒,酒后,在回家的路上,龔提出要去打王×春。到了王家,見到一人從屋里出來。龔舉搶要打,我勸他不能亂打,他說:“不管是誰,我都打?!贝藭r,我揀磚頭砸了王家窗戶的玻璃就走了。我離開現場后才聽到槍聲,楊×、劉×斌可以作證,此事認定是我“指使”,純屬冤枉。
五、原判認定:“20年×月X日,杜用刀桶傷油庫工人夏x民的臀部?!逼渚唧w經過是:當時我和鈕x貴在等候乘汽車,夏×民和鈕×貴不知為何扭打起來,我上前勸解,夏照我的臉上打了一拳,于是,我接過鈕的刀,刺傷了夏的臀部,縱然構成傷害,也只能算作防衛過當。
綜上所述,原判認為申訴人所進行的5次犯罪活動,其中有兩次我只動手砸了人家窗戶玻璃,并未傷人,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用刀刺傷兩人的問題,一次屬于防衛過當,另一次則是正當防衛。其余一次所謂打傷鄭×波一事,則完全與申訴人無關,由此可見,申訴人參與聚眾斗毆,尋釁滋事,在進行流氓犯罪活動中,只是處于從犯地位,并非首要分子。原判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條第×款之規定作為處刑根據,足以說明承認申訴人并非首要分子。而在認定事實部分,有一處卻又說我“為首”不免前后矛盾。另外,原判引用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第1條第1項,這一項規定:“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攜帶兇器進行流氓犯罪活動,情節產重的,或者進行流眼犯罪活動危害特別嚴重的;可以在刑法規定的最高刑以上處刑,直至判處死刑。”而申訴人既非首要分子,且犯事動及其后又不是“情節嚴重的”,更不是“危害特別嚴重的”因此,不適用刑法第×××條第×款規定的最高刑7年以上處刑。故原判對申訴人論罪處刑不當,請求按照審判監督程序予以提審改判,依法從寬處理!
謹致
×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杜××
二○○一年×月×日
咨詢電話:18511557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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