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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在我國相比于民事案件的案件量少很多,但是每一個案子都涉及到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或者是政治自由及金錢自由。相比于民事糾紛行政案件來說,屬于相對嚴謹嚴苛的案件。當然,具體辦案流程也會比其他案件相對復雜許多。那么刑事案件時間流程?下面就由五律網小編為大家介紹一下相關規定,一起來看看吧。
一、刑事案件時間流程
(一)受理立案。公安機關對于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要接受、問明情況后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經過審查,對于不夠刑事處罰需要給予行政處理的,依法處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
(二)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要收集、調取證據;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進行勘驗、檢查;進行進行搜查;查封、扣押物證、書證等。
(三)偵查階段可以采用強制措施。如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
(四)偵查終結。公安機關在偵查終結后,發現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且已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予以釋放并發放證明。如涉嫌犯罪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偵查終結后,及時將案件移交人民檢察院,以便審查起訴。
二、刑事案件的訴訟時效
我國刑法根據罪刑相適應原則,以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為標準,規定了刑事案件4個檔次的追訴時效。
《刑法》第八十七條 :【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 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時間流程,經過五年;
(二) 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 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 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第八十八條:【追訴期限的延長】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條:【追訴期限的計算與中斷】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
三、刑事案件審理時間一般是多久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以上就是五律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刑事案件時間流程的相關知識,通過上文可知,在我國刑事案件時間流程以及刑事案件審理期限是怎么規定的。還在一定程度上介紹了我國刑事案件有哪些特點的問題等相關的知識是怎樣運行的知識。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五律網,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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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門話題:刑事案件找關系有用嗎
找關系真的有用嗎?許多當事人在尋找律師咨詢的時候,都會很糾結的一個問題。筆者曾經在辦理一個涉黑案件,其中一名被告人因為證據原因沒有認定為黑社會組織成員,但是以故意傷害和故意毀壞財物罪數罪并罰提起公訴。由于被告人的認罪態度比較好,本著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我們決定給被告人進行認罪認罰程序。
根據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該程序要求被告人簽署具結書,具結書上會給出量刑期間或具體刑期。
我們與律師在電話里面溝通了相關事宜,之后我們的領導接到上級機關一名領導打過來的電話問能不能給這個被告人刑罰再輕一點。在看守所簽具結書時我問這位律師是不是找關系了,該律師承認了。
由此引申出一個問題,在刑事案件當中找關系到底有沒有用?不可否認的是中國是一個關系型社會。生活?我們遇到什么事的時候,第一反應都是找關系解決,因為這種方式成本最小。尤其是在政府職能不完善,辦事程序比較繁瑣,個別公務員工作作風不正的今天,辦事最快的方式有可能就是去找關系。
然而就筆者的個人辦案感悟而言,在刑事案件中找關系是存在一定風險。簡單的來說什么是關系?關系是指有權力的人在不影響自身利益的情況下為他人牟取利益的一種行為,而這種行為是有前提的,就是不違背權力人自身利益。
刑事案件牽扯的是罪與非罪,公平和不公平,甚至是生與死的問題,在這個問題面前所謂的關系,有的時候確實起那么點作用,無非就是少判一兩個月刑期或者說是案子進程快一點,但絕對不至于把無罪的弄成有罪的,把有罪的都成無罪的。
當然不可否認的是實踐當中也存在顛倒黑白的極端案例,但這樣的案例確實是個例,大多數存在于那些落馬的官員干涉司法的案件或者政治案件。
能幫的忙一定是順水人情,政策允許,法律容忍的范圍內,社會矛盾已經解決,事情已經基本擺平,基本如此。因為辦案人首先要考慮的是自身的責任與安全,尤其是在司法責任終身制實行的當天。
法律語錄:
1、疏法勝于密心,寬令勝于嚴主。——呂坤
2、法律不負殺人的責任,也就像這責任不應該使槍刀擔負一個樣。——沈從文
3、法律是講道理的,而不是講情面的。——亞里士多德。
4、法治應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訂得良好的法律。——亞里士多德
5、法律是一種強制性秩序。——凱爾森
6、假如沒有法律他們會更快樂的話,那么法律作為一件無用之物自己就會消滅。——洛克
7、國因法律而昌,法律因人而貴。——日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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