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和刑事糾紛有什么區別
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刑事糾紛是指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由于利益、情感等方面的原因并通過犯罪這一特殊的外在形式表現出來的不協調的關系。
二者的區別具體如下:
一、依據的法律不同,處理民事糾紛依據民事法律,如民法典等,處理刑事糾紛依據的是刑法、刑事訴訟法等等。
二、民事糾紛的當事人都是平等的主體,刑事糾紛的當事人,在公訴案件中,是檢察院代表國家行使訴權,在自訴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地位平等。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八條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二百一十條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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