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刑事公訴案件通常有三個階段:偵查階段(包括公安偵查和檢察院偵查案件)、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法院一審審判階段。除此之外,被告人上訴或公訴機關抗訴的,還有二審階段。死刑案件還有報送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階段;原判決確有錯誤的進入再審階段等。
1、偵查階段。從偵查機關立案,至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止,為案件偵查階段。偵查階段的主要工作是訊問犯罪嫌疑人、調查收集證據,查明案件事實。期間,如果需要對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的,需要報檢察院批捕審查部門批準。
2、審查起訴階段。自接受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起,至向人民法院提出公訴(或作出不起訴決定)止。這一階段是對偵查機關提供的證據進行審查,查明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與罪名是否正確等等。對于審查后認為需要起訴的,制作起訴書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3、一審審判階段。自檢察機關提起公訴起,至作出一審判決書止。一審階段是人民法院根據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對案件進行審理,偵查機關、起訴機關用以指控被告人構成犯罪的全部證據要在庭審中出示,被告人和辯護人可以對證據發表質證意見,公訴人、辯護人全面系統地闡明對于案件事實與定性的意見,行使控、辯職能刑事公訴案件的三個階段,人民法院應居中裁判,客觀地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最后做出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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