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過失致人重傷罪的犯罪構成是怎樣的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權,身體杖是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其客體為身體即自然人的軀體,包括四肢、五官及毛發、指甲等。假肢、假牙等已構成肢體不可分離的一總分,亦應屬于身體,但可以自由裝卸的則不屬于身體。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伴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認定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需要注意兩點:
其一,構成過失重傷罪,法律不僅要求行為人的行為必須造成他人實際的傷害結果而且要求這種傷害只有達到重傷的程度,才構成犯罪。如果過失致人輕傷,則不構成犯罪,行為人只承擔此事賠償責任。即行為人的行為直接地、必然地造成了這種重傷結果,行為人的行為是造成這一重傷結果的決定性的、根本的原因。如果重傷結果的產生,并不是由該行為人的行為所直接決定的,也就不能追究行為人過失重傷罪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前者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被害人重傷的結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
后者是指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被害人重傷的結果。過失重傷罪的本質特征在于:
行為人既沒有殺人的故意,也沒有傷害的故意,只是出于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自信,才造成被害人重傷的結果,如果事實證明行為人對白己行為引起的重傷結果的發生并沒有預見,而且根據實際情況也不可能預見,則屬于意外事件,行為人主觀上沒有罪過,因而對重傷不負刑事責任。
二、如何認定過失致人重傷罪
1、過失致人重傷與意外事件致人重傷的區別關鍵在于行為人對他人重傷的結果是否能夠預見、應否預見。
這需要根據行為人的實際認識能力和行為當時的情況來考察。
2、本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區別在司法實踐中,有人往往將過失傷害致人死亡的案件定為過失傷害致死,尤其是對于因過失當場致人重傷,但由于傷勢過重經搶救無效而死亡的案件,更容易被認定為過失重傷(致死)罪。
我們認為這種做法不僅于法無據,而且也不符合犯罪構成原理。
過失傷害致人死亡,實質上就是過失致人死亡罪,無非是在這種案件中,行為人對他人重傷、死亡的結果都是存在過失。
過失致人重傷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區別,在于過失行為最終引起的結果是重傷還是死亡。
是重傷的定過失致人重傷罪,是死亡的定過失致人死亡罪。
3、本罪與故意傷害罪的區別如果行為人以輕傷為故意,而過失地導致了他人重傷的,應認定為故意傷害罪,而不應以過失致人重傷罪對行為人定性。
對于過失致人重傷的行為,是需要基于上述不同的構成要件來進行認定量刑的,特別是對于主觀要件的認定上,必須在達到過失的行為后才構成本罪,如果司法認定為犯罪分子故意犯罪的,那么可以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以上是對過失致人重傷罪相關法律問題的解答,還有更多問題想了解的,請上律圖網查詢。
通過上述文章中的內容,詳細大家已經對過失致人重傷罪的犯罪構成是怎樣的問題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議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這方面相關的法律知識,才可以在遇到法律問題的時候可以運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還有其他需要幫助的法律問題,可以咨詢律師給您解答。
咨詢電話:18511557866
關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