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安廳
關于調整辦理盜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通知
(吉公辦[2014]1號 2014年1月7日)
各市(州)、縣(市、區)公安局吉林省公安廳《關于調整辦理盜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通知》,長白山公安局,省森林公安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8號)和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執行具體數額標準的規定》(吉高法[2013]114號),結合我省經濟發展水平及社會治安實際,現就調整我省辦理盜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通知如下:
一、盜竊公私財物立案標準為二千元。
二、盜竊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標準為一千元:
(一)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
(四)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
(五)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六)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七)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八)因盜竊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盜竊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不以價值論:
(一)多次盜竊的,即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
(二)入戶盜竊的,即非法進入供他人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盜竊;
(三)攜帶兇器盜竊的,即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盜竊,或者為了實施違法犯罪攜帶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盜竊;
(四)扒竊的,即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
(五)采用破壞性手段或者技術性手段實施盜竊的。
四、對于上述經受案調查后立為刑事案件,但經偵查終結不夠追刑標準的案件,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對行為人作出行政拘留處罰決定,已發生的羈押期限應當折抵行政拘留期限。
五、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吉林省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立案標準(試行)》等相關規定與本通知內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各地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省公安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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