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市場經(jīng)濟的發(fā)展,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的犯罪已成為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秩序罪中的一個高發(fā)性犯罪,那么如何正確適用法律,認定、打擊這種犯罪活動,司法實踐中還存在一些困擾,因為在具體案件中合同詐騙罪往往與一般合同糾紛和其他一些罪名如詐騙罪、貸款詐騙罪、侵占罪具有一定的相似度,要想厘清罪與非罪,此罪或彼罪,就必須緊扣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靈活運用主客觀方面的判別點,通過表象看本質(zhì),最終得出合理的結果。下面我根據(jù)自己的辦案體會,梳理總結了合同詐騙罪與一般合同糾紛、及其他容易混淆罪名之間的關鍵判別點,供大家辦案時參考。
一、合同詐騙罪與一般合同糾紛的辨析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工程中,使用欺詐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合同糾紛,是指行為人有履行或基本履行合同的誠意,只是由于客觀原因而未能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所引發(fā)的糾紛。從合同詐騙罪與合同糾紛的含義界定上來看,兩者有很多相似的地方,如兩者都未能完全履行合同,都給地方造成了損失,而且合同糾紛也可能包含著一定的欺詐成分,如夸大履約能力增強對方信任以騙簽合同、虛構履行合同的方式、方法等,這些相似之處使得合同詐騙與合同糾紛的界定成為司法實踐中頗為棘手的問題。
實際上,合同詐騙罪與合同糾紛最根本的區(qū)別是兩者主觀方面不同,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人必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合同詐騙罪的辨析與認定,其欺騙行為就是在非法占有的目的支配下實施的,而合同糾紛的當事人是希望通過合同履行,實現(xiàn)正當?shù)慕?jīng)濟目的。可以概括為騙和賺的問題,前者的目的是騙,后者則以賺為目的。
因此,判定行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正確區(qū)分合同詐騙罪與合同糾紛的關鍵。但在司法實踐中要想取得證明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直接證據(jù)往往比較困難,因此實踐中更多的是采用推定的方式來認定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即由客觀行為來推定行為人的主觀目的。立法者也充分考慮到這一點,在《刑法》第224條合同詐騙罪中采用列舉的方式,列舉了五中情形,即(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jù)或者其他虛假的產(chǎn)權證明作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xù)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chǎn)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法條所列舉的這五種情形,作為客觀方面,其都包含在《刑法》224條第一款的罪狀中,只是起到強調(diào)的作用。這五種情形另一個最主要的功能是將這務種情形作為推定行為人主觀方面的依據(jù),即凡是具有這五種情形的,原則上應推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但是,鑒于案件的多樣性和復雜性,僅僅靠這五種情形還遠遠不夠,那就需要從多個方面加以考察,繼而對行為人的主觀方面作出合理的推定,如果能夠推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則可以考慮其構成合同詐騙罪,如果無法推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則應排除合同詐騙罪的可能,可以考慮為一般合同糾紛或其他犯罪。
下面,我總結了幾個方面作為推定行為人主觀方面的補充:
1、行為人是否為履行合同積極做準備,是否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行動。
2、考察行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是由于客觀因素造成的,還是行為人主觀上不想履行合同。
3、行為人在簽定或履行合同過程中有無欺詐行為,并考察欺詐行為的性質(zhì)和嚴重程度,是否超出民事欺詐范疇。
4、行為人是否愿意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的大小是否在行為人可能承擔的范圍內(nèi)。
5、行為人是否揮霍對方交付的財物,致使財物無法返還。
6、行為人是否將對方交付的財物用于與合同無關的高風險投資,致使財物處于高風險狀態(tài),并且不能彌補損失。以上幾個方面要結合個案情況綜合考察,并且注意各個方面的內(nèi)在聯(lián)系,是否能形成鏈條,最終得出合理的推定。但要注意,推定并不完全等于事實,如果有證據(jù)能夠確證行為人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具有以上情形,也不可機械地使用推定得出結論,而應當以事實為依據(jù),做出最符合案件事實的認定。
在界定合同糾紛與合同詐騙的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將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有機的結合起來,必須善用“從量變到質(zhì)變”的哲學方法來辯證地處理問題,而不能孤立的、機械地采用某種方法得出結論。
二、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的辨析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實質(zhì)是特別法與普通法在法條上的競合,兩者在犯罪構成上具有較多相同之處,如均須由直接故意構成,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均采用了欺詐手段。如何區(qū)別兩者,不能簡單將合同詐騙罪理解為“合同+詐騙”,這樣極易導致合同詐騙罪認定的濫用,也不能對合同詐騙罪作過多的限定,將本屬合同詐騙性質(zhì)的行為仍以詐騙罪定罪,則會導致合同詐騙罪的規(guī)定流于形式,體現(xiàn)不出其應有的價值。正確區(qū)分兩罪的方法是,先找出兩者最根本的不同(犯罪客體不同),由此出發(fā),再延伸到構成要件的各個方面,找出具體的不同點,從而將兩罪加以準確的區(qū)分。下面我總結了兩個常用的判別點:
1、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的最直接最根本的區(qū)別是犯罪客體的不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單一客體,即國家、集體、個人合法的財產(chǎn)所有權。合同詐騙罪是擾亂市場秩序罪這一節(jié)罪中的集體罪名,它歸屬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秩序罪一章。很顯然,該罪必然擾亂了市場秩序。由此,合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其侵犯的主要客體是誠實信用的市場交易秩序和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次要客體是國家、集體、個人的財產(chǎn)所有權。
2、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專指市場交易活動中產(chǎn)生的合同,利用其他性質(zhì)的合同進行詐騙的,應當定性為詐騙罪。由于合同詐騙罪侵犯的主要客體是市場交易秩序,則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應當是市場交易活動中產(chǎn)生的合同,具體有以下特點:(1)合同必須具有財產(chǎn)內(nèi)容。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合同主要分為調(diào)整人身關系的合同和調(diào)整財產(chǎn)關系的合同。前者如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xié)議,后者如買賣合同、租賃合同等。顯而易見,無論何種類型的調(diào)整身份關系的合同均不體現(xiàn)市場經(jīng)濟內(nèi)容,因此不屬于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2)合同必須存在于市場經(jīng)濟活動中。有些合同雖然具有財產(chǎn)內(nèi)容,但并不是存在于市場經(jīng)濟活動中的,如實踐中比較常見的,自然人之間簽訂純借條性質(zhì)的借款合同,一方以此騙取對方當事人錢后逃匿或揮霍。這類案件中的借款合同雖然具有財產(chǎn)內(nèi)容,但是由于合同并未存在于市場經(jīng)濟活動中,不存在擾亂市場秩序的問題,故此種行為不能以合同詐騙罪認定,而應當認定為詐騙罪。此外,利用行政合同欺騙政府財物的行為,行政合同不能體現(xiàn)市場經(jīng)濟中公平交易的本質(zhì)特征,利用行政合同進行詐騙的行為侵犯的不是市場管理秩序,而是行政管理秩序,因此利用補償合同、拆遷合同等行政合同進行的詐騙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三、合同詐騙罪與侵占罪的關系
侵占罪是指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行為,簡而言之就是“合法持有,非法占有”。實踐中,侵占罪經(jīng)常發(fā)生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其與合同詐騙罪主要的區(qū)別就是非法占有產(chǎn)生的時間不同。侵占罪要求行為人取得財物必須是合法取得,即行為人通過合法的途徑取得對財物的合法持有,這時,行為人在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侵占罪中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應當產(chǎn)生在合法持有財物之后。合同詐騙罪中非法占有的故意產(chǎn)生的時間條件應當是在合同簽訂之前、之時或者是合同履行過程中被害人交付財物之前。由此,區(qū)分侵占罪與合同詐騙罪的主要判別點是看行為人非法占有故意產(chǎn)生的時間是在取得財物之前還是取得財物之后。下面通過兩個案例具體分析:
案例一:王某與某汽車出租公司簽訂汽車租賃合同,約定租用該公司奧迪A6轎車一部,租期5天,租金2000元。王某在使用過程中見該車不錯,此時王某正急需用錢,遂把該車以15萬元變賣,王某隨后攜款潛逃,經(jīng)租賃公司多次催要,仍不還車。
案例二:馬某為一個體運輸戶。2014年5月,馬某與某燃煤電廠簽訂運輸合同,約定馬某給電廠運輸電煤,每日運3車電煤,時間為半年,每月以實際運量結算運費。馬某在前2個月如實履行了合同,拿到了運費。但馬某覺得運費掙得太少,便打算侵占所運的電煤。在后4個月合同履行中,馬某將所運的電煤一部分卸下,換成煤矸石,從中牟利約20萬元。
這兩個案例中,行為人均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非法占有了對方財物,但是行為人產(chǎn)生非法占有主觀故意的時間不同。案例一中,王某在簽訂租賃合同、實際控制汽車時并沒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非法占有的故意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且已經(jīng)實際取得了汽車的控制權后產(chǎn)生的,其行為完全符合侵占罪“合法持有,非法占有”的模式,經(jīng)租賃公司催要,拒不返還,故王某構成侵占罪(該罪是自訴罪,即受害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案例二中,馬某雖然在合同簽訂時沒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馬某取得對電煤的控制是多次進行的,在其產(chǎn)生非法占有故意后,其利用了所簽訂合同的便利條件取得了對電煤的控制,從而欺騙對方,非法占有了部分電煤,馬某非法占有故意產(chǎn)生在被害方交付財物之前,因此馬某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
四、合同詐騙罪與其他一些罪名的關系
(1)合同詐騙罪與金融詐騙罪的關系
《刑法》規(guī)定的各種金融詐騙罪,大多也會利用經(jīng)濟合同的形式,如保險詐騙罪利用了保險合同,貸款詐騙罪利用了貸款合同。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同時符合金融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其屬于想象競合犯,應當從一重罪處罰,如法定刑相同,則優(yōu)先定金融詐騙罪。因為,合同詐騙罪、金融詐騙罪與詐騙罪屬于法條競合,詐騙罪是普通法,合同詐騙罪、金融詐騙罪是特別法,而合同詐騙罪與金融詐騙罪不屬于法條競合,不是普通法與特別法的關系,如果同時構成兩罪,應當屬于想象競合犯。多數(shù)情況,金融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相比,屬于重罪,但也有例外,如《刑法》198條規(guī)定的保險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相比屬于輕罪。另外,在司法實踐中,如果是單位進行貸款詐騙的,就認定為合同詐騙罪,理由是法律規(guī)定貸款詐騙罪只能由自然人構成,單位不能構成。
(2)合同詐騙罪與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的關系
在司法實踐中,經(jīng)常出現(xiàn)行為人在簽訂、履行購銷、供貨過程中,故意欺騙對方,將本來應該提供的正規(guī)產(chǎn)品,換成偽劣產(chǎn)品的案件。對于這類案件,我們認為主要在于認定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就是行為人的目的是要賣偽劣產(chǎn)品,還是要非法占有對方貨款。對于行為人主觀目的的判斷可以參照合同詐騙罪與合同糾紛的判斷方法加以認定。如果認定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則排除合同詐騙罪,只定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如果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則可以考慮合同詐騙罪與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之間是否具有牽連關系,如果是牽連犯,則從一重罪處罰,如果不是牽連犯,則數(shù)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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