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二款的規定是關于酌定不處罰的情形,即指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一、酌定不起訴的條件及情形
酌定不起訴檢察官應用起訴便宜主義而決定不起訴在法理上稱為酌定不起訴或相對不起訴.從公訴的角度看,相對不起訴是檢察機關在擁有訴權的情況下對案件進行權衡后認為舍棄訴權更為適宜時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于犯罪情形輕微,不需要判決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根據這一規定,酌定不起訴的適用條件有兩層含義:一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行為觸犯了我國的刑法規定,已經構成犯罪;二是該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可以免除刑罰。
這里實際包含了兩種情形:一種是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情形;另一種是犯罪情節輕微刑事訴訟法177條第二款規定的什么內容,既屬于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條件,同時也屬于免除刑罰條件的下述幾種情況:
(1)嫌疑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
(2)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犯罪的;
(3)嫌疑人因防衛過當或者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并造成不應有危害而犯罪的;
(4)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
(5)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的或者輔助作用的人員;
(7)被脅迫、被誘騙參加犯罪的脅從人員;
(8)嫌疑人自首或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現的,等等。
酌定不起訴在司法實踐中應用時,還要根據犯罪嫌疑人的年齡、動機和目的、手段、危害后果、認罪態度、一貫表現、社會和被害人的反映等因素綜合考慮,在確認沒有追訴必要時,才能適用不起訴決定,不能隨意擴大不起訴范圍,以防止執法不嚴的情況發生。
二、法院什么情況下不起訴
存在絕對不起訴、酌定不起訴、附條件不起訴等情形。
首先,絕對不起訴(法定不起訴):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其次,存疑不起訴: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再次,酌定不起訴: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最后,附條件不起訴:對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檢察院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以前,應當聽取公安機關、被害人的意見。
三、撞死人已經報案,如何維權不起訴
交通肇事罪檢察院不起訴的條件有: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刑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符合上述條件之一即可。
免責聲明:本文系轉載自其它媒體,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旨在傳遞信息,不代表本站的觀點、立場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需轉載,請聯系原作者。如果來源標注有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等其他原因不想在本站發布,來信即刪。
咨詢電話:18511557866
關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