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案件可以自己為自己辯護嗎?
可以,不過辯護是針對刑事案件中,民事訴訟中只需要答辯,除了自行答辯,還可以委托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等人做答辯人。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一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二、民事訴訟答辯流程有哪些?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
三、民事案件的審理流程有哪些?
1、宣布開庭。
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
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
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
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
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如果達成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四、民事案件中被告享有哪些權利?
1、有反駁訴訟和提起反訴的權利。
2、有承認原告訴訟請求的權利。
3、有委托代理人的權利。
4、有申請回避的權利。
5、有收集和提供證據的權利。
6、有進行陳述、質證和辯論的權利,有權通過辯論反駁對方的主張和論證自己的主張。
7、有選擇調解的權利。
8、自行和解的權利。
9、提起上訴的權利。
10、申請再審的權利。
11、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權利。
綜上,民事訴訟不需要辯護,但民事案件可以自己為自己答辯,辯護跟答辯的法律性質不同。民事訴訟活動中法律并沒有規定過原告或被告都必須委托特定的人做訴訟代理人,即使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原被告的各項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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