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樣認定妨害公務罪
認定妨害公務罪,需要從以下四個方面著手進行分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其中,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是其主要客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的人身權利是其隨機客體。
本罪侵害的對象,是依法正在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下幾種情形:
1、以暴力或者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2、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執行代表職務。
3、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4、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但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對方是正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紅十字會工作人員,而故意對其實施暴力或者威脅,便其不能執行職務。
二、妨害公務罪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一)本罪與分裂國家罪、武裝叛亂、暴亂罪、顛覆國家政權罪等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界限
二者具有某些共同點,如都危害了國家利益,都必然會對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造成干擾和破壞;在行為方式、行為指向上有一些交叉;主體都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都是出自故意。二者的區別點在于:
1、犯罪的直接客體不同。前者侵害的主要客體是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后者則是國家安全。
2、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
(1)行為指向。前者的行為指向往往具有特定性;后者的行為指向則是整個國家政權,就具體的侵害對象而言,通常具有隨機性和不確定性。
(2)犯罪方法。前者通常必須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后者則不限于此,以和平演變等方式危害國家政權、破壞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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