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認定套取國家資金罪的標準是怎么樣的
套取國家資金沒有專項罪名,關鍵是看套取后續行為,據為己有的是貪污罪,以單位名義私分的是私分國有資產罪。
套取國家資金構成貪污罪的認定標準為:
1、是國家工作人員套取國家資金的行為是危害社會的行為,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
2、侵犯的是公共財物,具有刑事違法性。
3、主觀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
4、行為上主要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套取國家資金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的認定標準為:
1、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有資產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權。
2、私分國有資產數額較大。
3、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本罪是單位犯罪,但根據法律規定只處罰私分國有資產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二、套取國家資金怎么處罰
《關于規范辦理套取國家專項資金案件的指導意見》明確了對套取專項資金使用人罪名適用的三種情形:
一是套取國家專項資金的使用人不符合國家專項資金政策的基本條件,在申報過程中嚴重弄虛作假,虛構并不存在的企業或項目,偽造關鍵性申報材料,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的,應當對使用人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二是套取國家專項資金使用人的申報項目符合國家專項資金政策的基本條件,但在申報過程中夸大實際情況,偽造或提供了個別非關鍵性虛假申報材料,套取的國家專項資金部分被用于企業彌補損失,或者用于轉產、更新設備、生產經營的,對使用人一般不宜按詐騙罪定罪處罰。
三是套取國家專項資金的使用人在申報過程中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賄、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情節嚴重的,應當對使用人分別以行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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