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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名: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是指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法條及司法解釋
(1)《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9號)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1)3號)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7號)
三、批準逮捕的證據要求
(一)有證據證明發生了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犯罪事實
1、有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件發生。基本證據包括110報警記錄、報案登記、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及破案報告、被害人委托知識產權代理公司等報案材料,以及抓獲人、舉報人、控告人的證言,行政機關移送案件的材料等;
2、犯罪嫌疑人主體身份。應當收集證明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的材料,包括戶籍證明、身份證等材料;
3、區分銷售金額與尚未銷售的貨值金額,金額達到入罪標準
(1)以實際銷售價格計算犯罪金額。銷售金額是指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后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根據《知識產權解釋》,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如果銷售金額尚未達到“數額較大”的要求,或者尚未來得及銷售,但查明有一定數量的貨值金額的(),依法成立犯罪未遂。基本證據包括銷售記錄、賬本、報價單等,無銷售記錄的,可依據犯罪嫌疑人供述、證人證言及相關書證等能夠相互印證的實際銷售價格計算犯罪金額;
(2)確實無法查證實際銷售價格,但有標價的,可以標價計算待銷售貨值金額。基本證據包括商品銷售的標牌或吊牌、現場勘驗筆錄、現場照片,與侵權產品屬同一型號有吊牌商品的價格等;
(3)上述兩種情況都無法查證時,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基本證據包括對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進行被侵權產品市場(零售)中間價格鑒定。
4、商標權利及侵權情況
(1)證明商標系合法注冊且在核準使用范圍與期限內。基本證據包括商標注冊證、商標注冊登記表及商標專用權證書、核準續展證明等;
(2)證明涉案商品系未經商標權人授權,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基本證據包括商標權人提供的未授權聲明等書證,權利人及其委托的知識產權代理公司或其他鑒定機構出具的真偽鑒定材料、正品商品的實物或照片、正品的價格證明等。
(二)有證據證明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行為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要查明犯罪嫌疑人有采購、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行為。基本證據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與辯解,搜查證、搜查筆錄、起贓經過、扣押筆錄、扣押清單、扣押商品的照片、現場勘驗筆錄、現場照片等;訂貨記錄、運輸單據、銀行賬戶明細等;有固定攤位銷售的要收集租賃合同、房東證言等;網絡銷售的要收集網店注冊信息、銷售記錄、交易流水、通話、QQ、微信等記錄。
(三)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具有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主觀故意
要綜合考慮是否以明顯低于正品價格進貨、銷售,現場商品存放情況以及是否因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受過行政處罰或承擔過民事責任等。基本證據包括犯罪嫌疑人供述與辯解、證人證言、進貨單、銷售記錄、現場勘驗筆錄、現場照片、行政處罰決定書、民事判決書等。
(四)社會危險性評估與審查
要考慮案發原因、犯罪情節,實施銷假行為的持續時間、銷售范圍、是否曾因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受過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等,對于被聘用參與銷假的小工應當慎用逮捕,收集的基本證據是:(1)證明曾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判決書、釋放證明、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法律文書;(2)證明自首、坦白、立功等情節的案發、偵破、抓獲經過、犯罪嫌疑人供述等;(3)證明犯罪嫌疑人有固定住所、固定職業的《房地產權證》、《房屋租賃合同》、《勞動合同》等;(4)重大疾病、女性犯罪嫌疑人懷孕、哺乳的醫院診斷證明、嬰兒出生證明等。
四、審查起訴的證據要求
(一)證據鏈條的構建和所需查證的事實和證據
1、“案件線索來源”要查明案件是如何被偵查機關知曉的,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刑事案件的案件來源主要分為權利人控告、公民舉報、偵查機關發現與行政機關移送四類。
2、權利人控告、公民舉報、偵查機關發現三類來源案件基本證據包括報警記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權利人提供的營業執照、授權委托書、報案材料,舉報人提供的證人證言等。
3、行政機關移送類來源案件,應當收集的基本證據包括:(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及公安機關出具的《受案登記表》;(2)案件情況調查報告;(3)涉案商品清單、登記保存清單;(4)涉案商品鑒定意見、檢驗報告;(5)價格鑒定結論書;(6)調查詢問筆錄;(7)對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違法行為已經做出有關行政處罰決定的,還應當附行政處罰決定書。
4、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收集、調取、制作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檢驗報告、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現場筆錄,公安機關經依法履行調取證據的法律手續后,可以轉化為刑事訴證據。對于行政主管部門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涉案人員供述或者相關人員的證言、陳述,公安機關應當重新收集。
5、“鎖定犯罪嫌疑人及到案經過”要查明犯罪人是如何被鎖定與到案的,基本證據包括辦案機關制作的案發、偵破、抓獲經過。其中,對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立功過程要作出清晰完整的表述。
6、“查證犯罪事實”一般要查明作案時間、作案地點、作案人員、商標權侵權事實、作案手段及經過、銷售數量及金額、作案動機及預謀情況。
7、“作案時間”應當查明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行為的次數以及各次銷售的時間。涉及多名犯罪嫌疑人參與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行為的,還應當查明各犯罪嫌疑人實際參與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行為的次數與具體時間。
查明“作案時間”應當收集的基本證據包括:(1)犯罪嫌疑人供述;(2)被害人陳述或購買人的證人證言;(3)交易、賬目記錄、明細;(4)參與運輸、銷售、財務等工作人員的證人證言;(5)進貨單、運輸單;(6)訂購、銷售合同。
8、“作案地點”應當查明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采購、倉儲、銷售、運輸行為的具體地點。查明“作案地點”應當收集的基本證據包括:(1)犯罪嫌疑人供述;(2)參與運輸、銷售等工作人員的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或購買人的證人證言;(4)倉庫、銷售點等的租賃合同;(5)進貨單、運輸單、發貨單:(6)采購、銷售、運輸合同;(7)現場勘驗、搜查筆錄、行政執法或刑事攝影件。
9、“作案人員”既包括作案人員的身份信息及刑事責任能力,又包括作案人員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查明自然人犯罪主體身份信息及刑事責任能力的基本證據包括:(1)居民身份證、臨時居住證、護照、戶籍證明;(2)親友、同案犯的辨認筆錄。
查明共同犯罪各犯罪嫌疑人分工、地位、作用的基本證據有:(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與辯解;(2)內部經營、合伙協議;(3)采購上家、購買下家及雇傭工作人員等提供的證人證言。
10、涉及單位犯罪的,需要查明單位基本信息及單位意志體現等情況,基本證據包括:(1)企業單位的營業執照、工商登記資料、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法人稅務登記單、銀行開戶許可證等;(2)企業從事特別經營許可行業的,還應收集相應的批準文書或者經營許可證;(3)《勞動合同》、任職證明等單位中人員的任職情況的證據;(4)以單位形式實施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行為,應當查明單位會議記錄、賬目情況等。
11、查明“商標權侵犯事實”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類型犯罪的核心,應當重點查清商標的假冒情況、商標的知識產權保護期限等【刑事實務】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證據指引,基本證據包括:(1)商標權利證書、商標注冊證明;(2)商標核準續展證明;(3)商標權利人或者委托其他公司、機構出具的鑒定書,部分特殊許可類商品也可由相關主管行政機構出具檢驗報告書;(4)商標權利人提供的未授權聲明,商品、注冊商標正品外觀說明等特征。
12、“作案手段及經過”應當查明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手段與渠道。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方式主要包括三種:流動銷售型、固定攤點型、網絡銷售型。
流動銷售型銷售方式應當收集的基本證據包括:(1)犯罪嫌疑人供述;(2)搜查、扣押筆錄、清單,現場照片等;(3)被害人陳述及辨認筆錄;(4)購買人及其他現場人員等的證言及辨認筆錄;(5)電話、短信、網絡聊天等聯系記錄、聊天截圖。
固定攤點型銷售方式應當收集的基本證據包括:(1)犯罪嫌疑人供述;(2)現場勘驗筆錄、照片,搜查筆錄、扣押物品及文件清單,實物及照片等;(3)相鄰商鋪、攤點周邊、快遞合作方等的證人證言;(4)被害人的陳述及辨認筆錄;(5)店面、攤點租賃合同,營業證件;(6)銷售合同、付款收據、憑證等。
網絡銷售型銷售方式應當收集的基本證據包括:(1)犯罪嫌疑人供述;(2)被害人陳述或購買人的證人證言;(3)網頁、手機應用店面等的域名、注冊信息,網絡推廣銷售價格等的網頁截圖或信息情況;(4)QQ、微信、淘寶等聊天記錄、截圖;(5)微信、淘寶等訂單詳情、交易記錄;(6)微信、支付寶、銀行卡等轉賬支付憑證、交易流水;(7)對犯罪嫌疑人電腦進行勘驗的勘驗筆錄及提取的其他電子數據。
13、工商、公安等部門提取相關電子證據應當遵循《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相關要求。
14、偵查機關扣押假冒注冊商標物品時,應查點、歸類后當場開列扣押物品清單;因客觀原因不能當場開列清單的,應當對物品扣押、見證、清點、封存過程錄像或者拍照。
15、辦案當中應當重點審查起獲物品的外包裝、商品本身、商品附帶的說明書等,是否粘貼、標示、寫明他人注冊商標的情況,涉案商品的攝影件應當能夠清晰反映被侵犯商標的使用情況。
16、“銷售數量及金額”應當查明假冒商品的具體數量及銷售金額;存有商品待銷售的,還應查明待銷售商品的具體數量及所涉金額。對于既遂與未遂的數額認定,應注意區分計算標準及方式。根據《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立案追訴(1)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2)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3)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已銷售金額與尚未銷售的貨值金額合計在十五萬以上的。
銷售數量及金額應當收集的基本證據包括:(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辯解;(2)證人證言;(3)現場搜查、檢查筆錄、查封、扣押物品筆錄、清單;(4)銀行交易明細、流水單據、賬冊、發票、對賬單等;(5)支付寶、微信、網銀轉賬記錄等電子數據;(6)價格證明、價格鑒定結論書、司法會計鑒定意見書等鑒定意見。
辦案當中應注意查明查獲的商品是否貼有價格簽,標明銷售的價格情況,重點結合交易記錄、賬目明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與辯解及購買、的陳述綜合判斷。沒有價格標簽的,參照銷售的同類型侵權商品的標簽價格認定。
待銷售的按照已經查清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或者標價計算認定,不能查清的,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按照被侵權商品的市場中間價認定。
應當合理認定犯罪嫌疑人的銷售金額。確有證據查明犯罪嫌疑人為沖銷量自買自賣虛假交易或者虛構交易記錄的銷售金額應當予以扣除。
17、作案動機及預謀”要查清作案人員的主觀故意,以客觀性證據為主,以犯罪嫌疑人供述與辯解的合理性為輔,在沒有矛盾證據的情況下,一般以“明知”或者“應當知道”為原則,即犯罪嫌疑人明知涉案商品是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予以銷售。
基本證據包括:(1)涉案商品、商標注冊人授權文件的證據。包括查封、扣押筆錄、清單,涉案商品的行政執法或刑事攝影件,商標注冊人授權文件等反映涉案商品、授權文件被查獲時的具體情況,核實涉案商品的注冊商標、授權文件是否存在涂改、調換、覆蓋或偽造的情形;
(2)商品采購的證據。包括采購上家、財務等工作人員的證人證言,進貨單、采購合同等書證,證明貨源上家是否明確告知、犯罪嫌疑人明確認識商品注冊商標的假冒情況,或者采購價明顯低于該類商品的市場價格;
(3)商品銷售的證據。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與辯解、購買人的陳述、買賣雙方聊天記錄截圖、交易記錄、賬目明細、銷售合同等,證明犯罪嫌疑人明確告知、購買人明確認識商品注冊商標的假冒情況,或者銷售價明顯低于該類商品的市場價格;
(4)商品倉儲的證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與辯解、搜查筆錄、查封扣押筆錄、倉庫的現場勘驗筆錄、行政執法或刑事攝影件等證明存在暗房等掩飾、隱瞞的倉儲情況;
(5)工商、公安等部門檢查時制作的詢問筆錄、情況說明、執法攝影件等證明犯罪嫌疑人逃避、躲避執法檢查的情況;
(6)行政處罰決定書、民事判決書等書證,證明犯罪嫌疑人曾受過行政處罰或民事責任,又銷售同一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情況。
18、犯罪嫌疑人實施假冒注冊商標犯罪,又銷售該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定罪量刑;犯罪嫌疑人假冒注冊商標,又銷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應當數罪并罰。
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之外,同時又觸犯銷售偽劣產品罪,銷售假藥罪,非法經營罪等罪名的,按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量刑。
(二)證據的綜合分析與判斷
1、需重點審查的證據印證關系
(1)關于銷售方式,犯罪嫌疑人供述與辯解,被害人的陳述,證人證言,進貨、發貨、運輸等單據,采購、銷售、倉儲合同,賬目明細等各類證據間能否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渠道方式鏈條
(2)關于銷售數量及金額,犯罪嫌疑人供述與辯解,被害人的陳述,證人證言,現場勘驗、搜查、扣押筆錄、清單,交易記錄、賬目明細等之間能否相互印證,查明已銷售與待銷售, 量及實際銷售價格情況;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銷售時間、方式、數量、金額的言詞證據情況與查封、扣押清單,賬目明細等書證之間是否吻合,不一致的應當做出說明。
2、關聯證據之間的邏輯性分析
(1)由商標權利人或者委托其他公司、機構出具的鑒定書時,要審查鑒定書中的鑒定依據、方式及過程是否全面、科學、合理,同時結合審查全案證據能否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使鑒定意見正確且能夠排除其他合理懷疑;
(2)對于涉及部分特殊許可類商品的案件,商標權利人或者委托其他公司、機構出具的鑒定書與相關主管行政機構出具檢驗證明;賒報告書矛盾的,應當作出說明。
3、需要特別注意的兩點
(1)假冒的認定應當著重判斷是否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注意注冊商標的核準使用范圍。
(2)對于“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應當審查涉嫌假冒商標是否與注冊商標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眾產生誤導。
五、證據鏈條的構建與證據清單
該罪的證據鏈條可分為六環:(1)案件線索來源;(2)鎖定被調查人及到案經過;(3)查證犯罪事實;(4)證據充分性及排他性說明;(5)罪前罪后表現及其他量刑情節;(6)涉嫌罪名。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證據鏈條
查證事項
基本證據
輔助證據
指引提示
案件線索來源
權利人控告
報警記錄
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收集、調取、制作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檢驗報告、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現場筆錄,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審查,人民法院庭審質證確認,可以作為刑事證據使用。行政執法部門制作的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等調查筆錄,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作為刑事證據使用的,應當依法重新收集。
受案登記表
立案決定書
權利人提供的營業執照、授權委托書、報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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