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回復] 您好,關于這個問題,我的解答如下, 一、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的追訴時效不受限制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我國刑法根據罪刑相適應原則,以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為標準,規定了4個檔次的追訴時效。根據刑法第87條的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1、定最高刑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2、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3、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4、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根據上述規定,在確定具體犯罪的追訴時效的期限時,應當根據犯罪的性質、情節,分別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相應條款或量刑幅度,按其法定最高刑進行計算追訴時效期限:(1)在只規定一個量刑幅度的條文中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時效是多久,應依照該條文的法定最高刑確定追訴時效的期限。(2)在一個條文中規定有兩個以上不同的量刑幅度的,應按與其罪行相對應的條款的法定最高刑確定其追訴時效期限。(3)如果所犯罪行應當適用的條款的法定最高刑確定其追訴時效的期限。二、刑事訴訟期限是多久(一)偵查羈押期限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過2個月;2、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延長1個月;3、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延長2個月;4、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再延長2個月;5、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6、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期限自接到補充偵查通知書后的次日起,不得超過1個月。
(二)強制措施期限1、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2、拘留時間,不得超過14日;3、取保侯審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4、監視居住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三)批捕期限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次日起7日以內。(四)決定逮捕期限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決定逮捕的期限自執行后的次日起10日以內,特殊情況下可延長1日至4日。(五)審查期限1、審查時間,1個月;2、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3、改變管轄的,改變后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4、退回管轄的,以兩次為限,每次1個月;5、被害人對不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6.、被不人對依據刑訴法第142條第2項作出不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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