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放貸可謂粗暴,基本不管人數、金額、次數、利率,放出去就行了,行政、司法基本沒有特別的規制,特別是2023年9月1日實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后,對民間借貸的司法保護,加上P2P、小額貸款公司的推波助瀾,民間借貸高燒不退,亂象越來越多,所以引起了司法關注,民間借貸的司法規制越收越緊,今天筆者就簡單梳理一下2023年放貸人要懂的法律知識,不然分分鐘可能就踩雷了。
2023年后,主要有以下文件規制民間借貸行為:
2023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通知》(法〔2023〕215號),2023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23〕11號),關于民間借貸與“套路貸”詐騙的區分;
2023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制非法放貸行為;
2023年11月8日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2023〕254號),關于變相利息、高利轉貸、職業放貸人的規制;
2023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規制資金來源、利率。
結合上述規范性文件,筆者解析如下:
一、家里的閑錢可以拿去放貸,一般的民間借貸不違法(行政法律、刑法)
自然人要放貸必須是自有資金,不能是其他資金,企業等法人、非法人組織可以有其他形式。
根據2023年8月20日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自然人放貸的資金來源不能有以下情形:(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具有以上情形的,借貸合同會被認定無效。
二、超過法定利率的利息會被認定違法,后果是不被法院支持,超過的部分可以被要求返還
根據2023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新修訂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23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修改后有幾點:(1)取消了“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也就是超過法定利率就違法,就屬于高利貸;(2)以2023年7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3.85%的4倍計算為例,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3)這個利率是浮動的,每年可能不一樣,根據定期發布的利率來計算四倍;(4)是以合同成立時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來認定,所以可以追溯以前簽訂的合同;(5)因此超過上述法定利率的,超過的部分不能要求借款人支付,借款人已經支付的可以被要求還回去。
三、不要超過次數被認定為職業放貸人
關于職業放貸人,2023年11月8日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2023〕254號)第53條做了明確規定,即: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以民間借貸為業的法人,以及以民間借貸為業的非法人組織或者自然人從事的民間借貸行為,應當依法認定無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反復從事有償民間借貸行為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是職業放貸人。民間借貸比較活躍的地方的高級人民法院或者經其授權的中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認定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是授權地方高級法院和部分中級人民法院自行制定職業放貸人的認定標準和法律后果,目前正式出臺文件的是浙江省和江蘇省。
(一)2023年11月16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浙江省公安廳,浙江省司法廳,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浙江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于依法嚴厲打擊與民間借貸相關的刑事犯罪 強化民間借貸協同治理的會議紀要》(浙高法[2023]192號),規定納入“職業放貸人名錄”,一般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 以連續三年收結案數為標準,同一或關聯原告在同一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20件以上民間借貸案件(含訴前調解,以下各項同),或者在同一中級人民法院及轄區各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30件以上民間借貸案件的;
2. 在同一年度內,同一或關聯原告在同一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10件以上民間借貸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級人民法院及轄區各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15件以上民間借貸案件的;
3. 在同一年度內,同一或關聯原告在同一中級人民法院及轄區各基層法院涉及民間借貸案件5件以上且累計金額達100萬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間借貸案件3件以上且累計金額達1000萬元以上的;
4. 符合下列條件兩項以上,案件數達到第1、2項規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認定為職業放貸人:
(1)借條為統一格式的;
(2)被告抗辯原告并非實際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將本金、利息支付給第三人的;
(3)借款本金訴稱以現金方式交付又無其他證據佐證的;
(4)交付本金時預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實際支付的利息明顯高于約定的利息的;
(5)原告本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或到庭應訴時對案件事實進行虛假陳述的。
后果是合同無效,,法院每季度向公安、檢察機關等協同治理單位通報情況。職業放貸人名錄中有公職人員的,應當抄送當地紀檢監察部門和當事人所在單位。而且根據2023年6月20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的《關于對職業放貸人征收稅費的會議紀要》的規定,被認定是職業放貸人的,會被法院通知稅務局對于獲得的利息進行收稅。
(二)2023年5月17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建立疑似職業放貸人名錄制度的意見(試行)》,其中提出“同一出借人及其實際控制的關聯關系人作為原告一年內在全省各級人民法院起訴民間借貸案件5件以上的,該出借人應當納入疑似職業放貸人名錄。通過案件審理或者其他途徑可以初步確定為職業放貸人的,不受上述案件數量的限制。”如果被認定是職業放貸人,后果有二:一是可以要求借款人返還本金,但利息只能按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不能按四倍計算;二是會被審查是否涉嫌“套路貸”、虛假訴訟、非法經營等違法犯罪。
上面只是兩個省份的文件,隨著《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出臺,其他省份基本都會制定相應的規定,限于文章篇幅,不再贅述。
四、避免被認定為非法金融業務活動而受到行政處罰
根據2001年4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以高利貸形式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出借資金行為法律性質問題的批復》(銀辦函[2001]283號)中提出“二、《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中的非法發放貸款行為是指: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以營利為目的,向不特定的對象出借資金,以此牟取高額非法收入的行為。非法發放貸款的行為主體可以是單位亦可以是個人,其行為特點是未經有權部門批準、沒有合法的經營金融業務資格,經常性地向不特定的單位或個人出借資金,出借款項一般筆數多、累計金額大,多個借貸行為累計持續時間較長,客觀上已形成的一種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因此,如果以“以營利為目的,向不特定的對象出借資金,以此牟取高額非法收入的行為”,則可能會受到行政機關的處罰。這里的情形和職業放貸人類似,但是職業放貸人是法院制定的后果,法院規制之后行政機關同樣可以進行行政處罰。
五、高利貸超過一定的次數和金額等可能涉嫌非法經營罪
根據2023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有以下條件會被追究非法經營罪:
“非法職業放貸”+“高利貸”+情節嚴重(非法放貸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對象數量、死亡等)=非法經營罪
如果用《非法放貸意見》中的內容來表述就是下面的重點:
2023年10月21日之后,有沒有私自在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實際年利率超過36%,情節嚴重的情形。
對上面的公式拆分就是:
1、非法職業放貸=非法放貸+職業放貸
這是根據《非法放貸意見》第一條得出的結論。
“非法放貸”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或者超越經營范圍,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的放貸行為。
“職業放貸”是指“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具體就是指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
2、高利貸=實際年利率超過36%
這是根據《非法放貸意見》第二條第一款得出的結論。
3、情節嚴重=非法放貸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對象數量、死亡等四種情形
這是根據《非法放貸意見》第二條第一款得出的結論,具體有下面四項:
(一)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2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80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400萬元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5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
要重點說一下,上面的三項必須同時滿足,缺少一個都不構成非法經營罪,所以簡單判斷標準就是:一是有沒有經過批準,二是兩年內有沒有超過10次(包含10次),三是利率有沒有超過36%,四是有沒有達到非法放貸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對象數量、死亡等四種情形。如果四個沒有同時達到,即缺少一個要件,就不構成非法經營罪。這也是未來律師對這種案件辯護的重點。
綜合來說,現在放貸必須嚴守利率的紅線,超過紅線之外存在五種情形:
1、超過的利率無效,不被支持;
2、非自有資金的,合同無效,只能按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資金占用費;
3、超過次數或者金額的會被認定為職業放貸人;
4、超過次數、人數的可能被認定為非法金融業務活動,行政處罰;
5、超過次數、人數、利率的可能被認定為非法經營罪,坐牢。
遇到上述情況不清楚的,盡早咨詢專業律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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