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日常生活中比較常見的犯罪類型,關于故意毀壞罪,刑法所規定的量刑標準是怎么樣的?一個人犯了故意毀壞財物罪,將會面臨什么樣的刑事處罰呢?我們今天就來和大家聊一聊這個法律問題。
首先,我們一起來看一下,刑法關于故意毀壞財物罪是如何規定的。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此可知,關于故意毀壞財物罪,刑法規定的量刑標準有兩個,分別是毀壞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毀壞財物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每一個數額標準都對應著不同的量刑標準。所以,要確定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刑事被告人最終會被處以何種刑罰,就需要確定刑事被告人毀壞財物的數額到底是屬于數額較大還是數額巨大。是有其他嚴重情節還是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那么,在司法實踐中,如何確定刑事被告人毀壞財物的數額到底是數額較大還是數額巨大呢?哪些情節屬于有其他嚴重情節和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呢?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由此可知,如果刑事被告人的毀壞財物的數額達到五千元以上,那么就屬于毀壞財物數額較大,將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的刑罰;如果刑事被告人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或者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就屬于有其他嚴重情節,也將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的刑罰。
然而,刑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當中,并沒有對毀壞財物數額巨大的標準和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作出規定。在實踐中,一些省份制定了自己的執行標準,比方說內蒙古自治區毀壞財物數額巨大的標準就是五萬元以上。因此,在具體案件中判斷是否系毀壞財物數額巨大,需要具體考審理案件所在省份的具體執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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