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民間出現的借貸行為越來越普遍。但因為監管較弱、借貸行為不規范等問題,民間借貸糾紛也越來越多。有些甚至跨過了法律的紅線,發展演變成為詐騙行為。
那么民間借貸和詐騙有什么區別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民間借貸是借款人向他人開具借款憑條、許以一定利率而獲得他人資金的一種借貸行為。民間借貸如果出現糾紛,屬于民事糾紛的范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相關規定調解。
而關于詐騙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規定,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已經觸及了刑法,要由刑法來仲裁,一旦定罪,行為人要負刑事責任。
根據我國法律對民間借貸和詐騙罪的規定,可以看出民間借貸是普通的借貸行為,不存在主管惡意,而詐騙罪是要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即存在主觀惡意;另外,民間借貸行為是雙方自愿的行為,不存在一方對另一方的欺騙民間借貸什么情況下會構成詐騙?,而詐騙罪需要行為人通過某種手段,使被害人產生錯誤的認識,然后才會錯誤的處置財產,蒙受財產上的損失,使行為人違法獲得財產。詐騙行為有兩個重要的要件,即虛構事實和非法占有。
以上的解釋可能相對枯燥,我們就舉一個例子來看看兩者的區別。
如果有兩個自然人A和B,A由于生意上的需求,在向B明確告知借款用途,并出具借條以后,借取了一萬元資金,投入生意。這就屬于民間借貸。A只要在約定時間到期后根據借條約定償本付息,民間借貸的行為就已經完成。
但是如果A以非法占有B的資金為目的,編造了生意上的理由,從B那里獲得了借款,并且攜款潛逃。這就滿足了詐騙罪的定義,屬于了詐騙罪。
當然,上面只是兩個典型的事例。詐騙罪與民間借貸之間的區分關鍵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惡意。而非法占有的惡意屬于主觀上的心理活動,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在實際情況里很難判斷。在現實的司法實踐當中,更多是從行為人實施的具體客觀行為事實方面進行綜合判斷,比如根據行為人與出借人的相互關系、借款的原因、不能按期歸還的原因及借款人的償債能力等多方面綜合考慮。
當然,由于我國當前的民間借貸與詐騙罪在法律條款規定上尚有不明細、劃分模糊的問題,使得很多民間借貸與詐騙罪在很多場合下不容易區分。希望國家下一步加大立法力度,出臺更加詳細規定民間借貸和經濟詐騙的法律,將二者之間的行為進行進一步清晰界定,消滅當前存在的法律盲區,讓詐騙分子真正無機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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