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266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一)刑事立案追訴標準
詐騙罪以“數額較大”為入罪起點,根據相關法律解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另外,相關司法解釋還對部分構成詐騙罪的具體行為進行了規定。
1.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應予立案追訴。北京市“數額較大”為人民幣5000元。
2.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障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于《刑法》第266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3.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詐騙目標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
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66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發送詐騙信息5000條以上的;撥打詐騙電話 人次以上的;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①
4.根據2010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5條,以使用為目的,偽造停止流通的貨幣,或者使用偽造的停止流通的貨幣的,依照《刑法》第266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5.根據2000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以虛假、冒用的身份證件辦理入網手續并使用移動電話,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266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二)量刑標準
詐騙罪的刑法條文中規定了三個不同的量刑檔,分別是“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相關司法解釋中對上述三個數額標準及各地如何實際應用分別進行了規定,同時對詐騙罪可酌情從嚴懲處的情形、“嚴重情節”、“特別嚴重情節”、同時存在既遂和未遂情況如何認定進行了規定,具體如下:
1.根據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至1萬元以上、3萬元至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266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北京市對應的上述標準分別為人民幣5000元、10萬元、50萬元。
2.根據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詐騙公私財物可以酌情從嚴懲處的情形包括: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并具有前述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于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266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3.根據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利用發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事實詐騙,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實施了發送詐騙信息條以上、撥打詐騙電話 人次以上的行為,或者詐騙手段特別惡劣,危害特別嚴重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66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4.根據2003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假借研制、生產或者銷售用于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依照刑法有關詐騙罪的規定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5.根據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詐騙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詐騙罪既遂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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