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辯護,即先刑事辯護,也稱為前置刑事辯護、提前刑事辯護,是個人或企業為管控刑事風險,在刑事訴訟前依法設立的合規機制或實施的合規行為。
先辯護將預防、辯護二分法,構建為預防、先辯護、辯護三分法,倡導系統辯護,旨在預防、識別和應對刑事風險。先辯護是刑事辯護的理念創新,也是刑事辯護的有益補充。
摘要:由于刑事訴訟的復雜性,刑事訴訟管轄分為立案管轄和審判管轄。在立案管轄方面,絕大多數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進行立案偵查,職務犯罪由監察委立案調查,司法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自訴案件則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其中,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進行管轄;在審判管轄方面,根據各級法院之間分工,包括級別管轄、地域管轄、指定管轄和專門管轄。
一、管轄概述
有權機關必須在其職權范圍內開展活動,有管轄權的機關才能開展偵查工作,因此管轄是開展刑事訴訟必須首先解決的問題。相比于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刑事訴訟更具有復雜性,一方面,刑事訴訟分為公訴和自訴,另一方面,大多數公訴案件經過偵查或者調查程序才能進行起訴或審判。
由于以上兩方面原因,刑事訴訟既需要解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問題,即立案管轄問題;又要解決人民法院系統內部各法院之間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問題,即審判管轄問題。
根據公檢法機關的性質和職責以及案件的性質和難易程度進行劃分,立案管轄分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刑事訴訟法對管轄進行了劃分,但是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不受立案管轄的限制。公檢法機關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先行接受再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對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先采取緊急措施。
二、立案管轄
1. 公安機關的立案管轄
① 管轄案件范圍
公安機關是我國主要的偵查機關,由此,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刑事案件應當一律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即,除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監察委、軍隊保衛部門、監獄、中國海警局等法律專門規定的管轄以外,其它案件皆由公安機關管轄。
② 地域管轄
公安機關的地域管轄是指不同地區的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管轄權的劃分。為了便于調查核實證據、訴訟參與人參加訴訟和當地群眾旁聽,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犯罪行為發生地,包括犯罪行為的實施地以及預備地、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等與犯罪行為有關的地點;犯罪結果發生地,包括犯罪對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
居住地包括戶籍所在地和經常居住地。經常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為其居住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戶籍所在地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醫的除外。其中,單位登記的住所地為其居住地,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與登記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其居住地。
那么如何判定“更為適宜”?所謂“更為適宜”包括以下情形:犯罪嫌疑人流竄作案,主要犯罪地難以確定,而居住地的群眾更加了解其犯罪情況;犯罪嫌疑人在居住地民憤很大,當地群眾要求在居住地進行審判的;可能對犯罪嫌疑人判處管制或者適用緩刑,應當在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執行監督、考察的。
2. 人民檢察院和監察委
在《監察法》出臺之前,由人民檢察院負責職務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監察法》將這一職權轉移給了監察委員會,人民檢察院現在負責管轄一些司法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案件,如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以及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的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監察委員會可以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調查,如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偵查的刑事案件與監察機關管轄的案件發生競合時,應當及時與同級監察機關協商,一般應當由監察機關調查為主,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進行協助。
3.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包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以及自訴轉公訴案件。其中,對于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后,人民法院認為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三、審判管轄
1. 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指上下級法院之間的權限劃分。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普通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范圍包括:1)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2)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3)特別程序中沒收違法所得案件;4)特別程序中缺席審判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如基層人民法院對已經受理的公訴案件,認為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應當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
2. 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是指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審理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與公安機關的立案管轄相對應,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如果按照上述原則出現多個人民法院都具有管轄權的情形,則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如果對查清主要犯罪事實以及及時處理案件更為有利的,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3. 指定管轄
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確定案件的管轄,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管轄,或者與下級人民法院同級的其他人民法院審判。指定管轄包括管轄不明和有管轄權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轄權兩種情形。
管轄不明的案件,如犯罪地不能確定的案件,發生管轄權爭議,首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由爭議的人民法院分別層報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有管轄權的法院不宜行使審判權的案件,如本院院長需要回避的案件,可以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管轄,上一級人民法院可以自行管轄,也可以指定與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同級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轄。
4. 專門管轄
專門管轄是指對于有些涉及專門業務的案件,由普通法院審判會有困難,不利于正確、及時處理案件,需要由專門法院進行審判。我國的專門法院包括軍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海事法院等專門法院,進行專門管轄。
咨詢電話:18511557866
關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