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分為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逮捕只存在于刑事訴訟過程中,其區別如下:公安機關在緊急時刻對需要受偵察的人依法暫時扣押,是刑事拘留;行政拘留指將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關在公安機關拘留所內,一般不超過十五天,合并處罰最長不超過二十日;司法拘留的對象是實施了妨害民事或行政訴訟秩序行為的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或案外人。逮捕是檢察院、法院批準或決定,公安機關執行的,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時間內完全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逮捕是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它不僅剝奪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逮捕后除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和符合變更強制措施條件的以外,對被逮捕人的羈押期間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決生效為止。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和逮捕有什么區別?,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人民法院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協助調查決定、協助執行通知書,無故推拖、拒絕或者妨礙調查、執行的;(二)偽造、隱藏、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三)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或者威脅、阻止證人作證的;(四)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五)以欺騙、脅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訴的;(六)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或者以哄鬧、沖擊法庭等方法擾亂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七)對人民法院審判人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協助調查和執行的人員恐嚇、侮辱、誹謗、誣陷、毆打、圍攻或者打擊報復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罰款、拘留須經人民法院院長批準。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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