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鐘銳律師,齊震律師區死刑律師,現執業于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法律功底扎實,執業經驗豐富,秉承著“專心、專注、專業”的理念,承辦每一項法律事務、每一個案件。所辦理的案件勝訴高,獲得當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堅持恪守誠信、維護正義的信念,全心全意為客戶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羈押期間只能律師探望嗎
羈押是指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把尚未判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關押在看守所或其他規定場所,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執行強制措施的方法。羈押期間只能律師探望嗎家屬能不能去探視為您整理了相關法律知識。
一、羈押期間只能律師探望嗎
羈押期間,被羈押人員只能由律師探望。
根據我國第三十七條規定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由上可知,犯罪嫌疑人在被逮捕后至法院判決前,為防止串供,不能會見親屬,但依法可以會見律師或者其他辯護人。
二、羈押的期限有多久
一般羈押期限
一般羈押期限第154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偵查羈押期限之內。一般情況下,偵查機關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偵查羈押期限內偵查終結案件。
特殊羈押期限
1.根據第154條的規定,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
2.根據第155條的規定,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推延期審理。
3.根據第156條的規定,下列案件在第154條的規定的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重新計算的羈押期限
1.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第154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由公安機關決定,無需人民檢察院批準,但須報人民檢察院備案。
2.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3.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時間,不計入偵查羈押期限。其他鑒定時間則應當計入羈押期限。
以上就是為您介紹的有關羈押期間只能律師探望嗎的內容,為了防止串供或毀滅證據犯罪嫌疑人羈押候審期間除律師和辦案人員外不允許和任何人見面,若您要申請探視,是需要等到判決生效以后才可以進行的。
刑事拘留如何判定多少天
起初是三日,然后可以延長至七日,特殊情況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例:如果對象是一人一案的,刑事拘留期限最長是七日,七日以后轉為逮捕,如果是多人涉嫌作案,或者流竄作案的,則刑事拘留期限最長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三十日期滿以后轉為逮捕在刑事拘留過程中遇到提前釋放或者轉為取保候審也是很常見的,要根據具體情況看的。治安拘留是一種行政處罰,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的,具體拘留期限法律都是有明文規定的。
刑事拘留,也可以在15日以內轉為取保候審。刑事拘留本身不是處罰,根據案件證據情況,可以轉為取保候審,也可能轉為逮捕 。
刑事拘留的特點
1.有權決定采用拘留的機關一般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自偵案件中,對于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權決定拘留。
人民法院沒有刑事拘留權。法院擁有司法拘留的決定權,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 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除以上情形之外,在法院庭審過程中沖擊法庭的,或者有其他妨礙訴訟進行的行為,情節嚴重的,法院可以決定對其予以1000元以下的處罰,或者處以15日以下的拘留,不論何種拘留,均由公安機關執行不管是公安機關決定的拘留,人民檢察院決定的拘留,還是人民法院決定的司法拘留都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
2.刑事拘留只有在緊急情況下才能采用。只有在緊急情況下羈押期間只能律師探望嗎 刑事拘留如何判定多少天,來不及辦理逮捕手續而又需要馬上剝奪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采取拘留;如果沒有緊急情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有時間辦理逮捕手續,就不能先行拘留。
3.刑事拘留是一種剝奪公民自由的強制措施。與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相比較,拘留的特點在于完全剝奪公民人身自由,而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就剝奪公民自由而言,拘留與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屬于羈押的一種,因而也只有在確有必要時才能采用。
4.刑事拘留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拘留的期限較短,隨著訴訟的推進,拘留要及時予以變更,或者轉為逮捕,或者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或者釋放被拘留的人。
5.刑事拘留的對象具有特定性。只能適用于法律嚴格規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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