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將案件移交檢察院后,檢察院予以立案的,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要在14天以內決定是否逮捕;被逮捕后,在2個月內移送起訴,兩個月偵查時間不夠的,可向上級檢察院和人大常委會(不同次的審批部門不一樣)申請延長偵查時限;最長7個月。起訴要在1個半月內審查結束,決定是否提起公訴,如證據不足要再退回自偵部門補充偵查1個月在移送公訴部門,公訴部門可實行兩次的退補權(案件往返時間大概要五個月);在移送法院后,法院要在1個半月內判結。但還有特殊情況法制科審批案件要幾天,即在認為證據時,檢察院可申請撤回案件補充偵查一個月。這樣算下來,最多要14個多月吧。但一般的案件在3、5個月判結。這個時間不專指工作日。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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