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具體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首先必須有要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然后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是非法進行的,且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損害,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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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飛祥于2023年9月30日22時許,在北京市西城區朝陽庵17號樓西側工地北門外,因瑣事與趙某發生糾紛,后范飛祥持刀扎刺趙某胸部,刺破趙的左肺上葉及左肺動脈,致趙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范飛祥于2023年9月30日向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投案。
范飛祥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福建慎策律師事務所劉智鴻律師解答:
范飛祥不能正確處理矛盾,因瑣事持刀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并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懲處。
鑒于范飛祥案發后主動撥打“110”報警電話投案,并等待民警到來,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等情節,依法對范飛祥從輕處罰。
劉智鴻律師補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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