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震律師,廣東廣州稅務犯罪律師,現執業于廣州金鵬律師事務所,具有深厚的法學理論知識、豐富的司法實踐經驗,作風嚴謹、言辭犀銳、思維縝密,素以敬業和執著著稱。為人謙和,辦案認真、務實,是一名值得信賴的律師,在工作中一直堅持恪守誠信、維護正義的信念,全心全意為客戶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最佳證據規則的優缺點有哪些
最佳證據規則是我國法律對案件提供證據要求和判定的相關規則,雖然最佳證據規則在我國已經實行了一段時間,但還不完善,有優點,自然也存在著一部分缺點。今天,就來給您分析一下最佳證據規則的優缺點。
一、最佳證據規則
最佳證據規則,適用于書證。是現代英美法系國家中關于文字材料可采性的一項重要證據規則。其基本精神是:"以文件內容而不是以文件本身作為證據的一方當事人,必須提出文件內容的原始證據。"
這是普通法上的一項基本原則,其含義是,以文字材料的內容證明案情時,必須提交該證明材料的原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七十七條人民法院就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則認定: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
物證、檔案、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原始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傳來證據;
直接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于間接證據;
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證人證言。
二、優缺點分析
1、優點:
最佳證據規則要求書證等必須提交原件,能夠有效的防止證據傳播環節的增加,影響書證的真實可靠性。
我國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最佳證據規則。僅有的是在總結司法實踐經驗之后最高院頒布的司法解釋中第53條又規定:“收集、調取的書證應當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確有困難時,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復制件。收集、調取的物證應當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運、不易保存或者依法應當返還被害人時,才可以拍攝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內容的照片、錄像。書證的副本、復制件,物證的照片、錄像,只有經與原件、原物核實無誤或者經鑒定證明真實的,才具有與原件、原物同等的證明力。制作書證的副本、復制件,拍攝物證的照片、錄像以及對有關證據錄音時,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提供證據的副本、復制件及照片、音像制品應當附有關于制作過程的文字說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處的說明,并由制作人簽名或者蓋章。
2、缺點
與歐美國家的法律相比,我國的最佳證據規則缺點有二:
未規定不提出原件的后果是非原件不得采納。
對于可以不提出原件的條件規定得過于寬泛。
最佳證據規則雖然有保證證據真實可靠的優點,但缺點也是不可忽略的。我國的《最佳證據規則》還不是很完善,具體的法條規定也不是很詳細,這給了違法者可以逃脫法律制裁的漏洞。最佳證據規則的優缺點我們都應該正視,優點發揚光大,缺點努力改進,才能建立一個更加健全的法治社會。
錄音能否作為刑事案件的直接證據
刑事案件一旦立案,就涉及到偵察辦案工作的展開,期間最主要的任務就是取得大量的證據。而證據的種類又分為很多種,根據證據效力大小可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兩種。那么錄音能否作為刑事案件的直接證據呢為您解答。
一、相關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其談話取得的資料不能作為證 據使用的批復》中指出,未經對方同意私自錄制的談話錄音資料,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二、錄音可以作為間接證據
錄音錄像屬于視聽資料,可以作為證據。但依據司法解釋最佳證據規則的優缺點有哪些 錄音能否作為刑事案件的直接證據,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錄音錄像,不能作為證據。
錄音錄像屬于視聽資料,是證據種類之一,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當事人偷錄的錄音錄像可以作為合法證據被人民法院采納。在發達地區的法律糾紛處理過程中,尤其是在民事訴訟過程中,錄音錄像有時起著關鍵性的作用。因此,越來越多的當事人希望通過錄音錄像取證方式獲得證據,以便在法律糾紛處理中占據優勢地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條規定,有其他證據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要使錄音證據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是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后連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
2、是錄音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如果錄音證據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的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比如在其工作處所或者住所以竊聽方式取得的錄音資料,就屬于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訴訟證據使用。
3、是對方未提出反駁或反駁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錄音證據作為判案依據時,還要對錄音證據是否有疑點進行審查。如果對方當事人對錄音資料表示質疑,并提出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那么該錄音證據便失去證明力;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法院就應當確認該錄音證據的證明力。
綜上所述,針對“錄音能否作為刑事案件的直接證據”這個問題已經做了解釋。錄音,其本身作為一種視聽資料可以被作為間接證據,但是必須是在合法前提下獲得的錄音才能算證據,因此錄音不能作為刑事案件的直接證據,但是可以作為間接證據形成證據鏈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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