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中判20年一般是什么罪?
不管是哪一種罪名都不會判20年,有期徒刑的期限是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服刑期限是20年,一般是被數罪并罰的結果。
《刑法》
第四十五條 【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六十九條【數罪并罰的一般原則】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二、數罪并罰判20年服刑期間減刑的條件有哪些?
數罪并罰判20年,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三、數罪并罰判20年公司可以開除員工嗎?
數罪并罰判20年公司可以開除員工,根據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法定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綜上所述刑事案件中判20年一般是什么罪,如果犯罪嫌疑人只有一種罪行,人民法院絕對不可能判處20年服刑期限,超過15年的都屬于無期徒刑,既然是無期徒刑,在判決書當中當然也不會具體寫清楚服刑的期限,但是服刑期間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對犯罪分子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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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內容:出售出入境證件罪的認定
《關于嚴懲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定》第三條規定之罪。原《補充規定》規定為“倒賣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新刑法修改為“出售”。
(一)本罪與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或偷越國(邊)境罪的界限
本罪與其他倆罪的區別一般比較明顯,但在行為人與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組織者或偷越國(邊)境的人事前通謀,由行為人向組織者或偷越國(邊)境的人出售出入境證件的情況下,對行為人是按非法出售出入境證件罪處理,還是按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共犯處理,實踐中有不同認識。我們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對行為人也應按非法出售出入境證件罪論處。在妨害國(邊)境犯罪分工日益精密化的情況下,為讓所有的犯罪行為都能得到懲治,本法將各種犯罪行為都以明確的罪名規定下來,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從理論上講,行為人無論是否和組織者或偷越國(邊)境人通謀,其出售出入境證件的行為都已構成獨立的犯罪,也沒必要作為其他犯罪的共犯處理。
(二)本罪與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騙取證件罪的界限
⑴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對象既包括出境證件,也包括入境證件,而后罪的犯罪對象僅包括出境證件。
⑵客觀行為不同。本罪的行為特征是把自己的證件或低價購買的證件出售,而后罪的行為特征是弄虛作假,騙取出境證件。
⑶主觀方面有所不同。本罪不要求特定的犯罪目的,而后罪則要求必須有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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