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發布《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
政發[1996]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
現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我院反映。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853次會議討論通過)
為依法懲治詐騙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詐騙案件的幾個具體問題解釋如下:
1.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二千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騙取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于詐騙范疇,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數額巨大是詐騙罪“情節特別嚴重”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不是唯一情節。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當認定為“特別嚴重”:
(一)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二)累犯或者在逃人員犯罪,危害嚴重的;
(三)騙取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四)騙取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揮霍詐騙財物,致使詐騙財物無法返還的;
(六)利用詐騙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七)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八)造成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9)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
對于共同詐騙犯罪,應當根據行為人參與共同詐騙的數額確定犯罪數額,并依法處罰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違法所得數額。
已經開始實施詐騙行為,但因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取得財物的,為詐騙未遂。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依法定罪處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2000元至4000元”、“元至元”的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個人詐騙的“數額較大”和“數額巨大”,并參照本條第四款規定的數額確定適用刑法,單位實施詐騙的,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二,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利用經濟合同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
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的,應當以行為人實際詐騙的數額確定詐騙數額,合同標的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行為屬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
(一)明知他人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沒有有效的擔保,以下列欺詐手段與他人簽訂合同,騙取財物數額較大,造成重大損失的:
1.虛構主體;
2.冒用他人名義;
3.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無效的證件、介紹信、印章或者其他證明文件的;
4.隱瞞真實情況,使用明知不能兌現的票據或者其他結算憑證作為履行合同的擔保;
5.隱瞞真實情況,利用抵押物、債權文書等。、不符合擔保條件的,作為履行合同的擔保;
6.使用其他欺騙手段,使對方支付金錢或物品。
(二)合同簽訂后,他攜對方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定金、保證金及其他保證合同履行的財產潛逃的;
(3)揮霍對方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定金、保證金等財產履行擔保合同,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
(4)利用對方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定金、保證金及其他在擔保合同中履行的財產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
(五)隱匿合同貨物、貨款、預付款、保證金、履約保證金等財產,拒不返還的;
(6)合同簽訂后,以支付部分貨款并開始履行合同為誘餌,騙取全部貨物后,無正當理由,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或雙方另行約定的付款期限內拒絕支付剩余貨款的。
3.根據《決定》第八條的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詐騙手段非法集資的,構成集資詐騙罪。
“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利用虛構的集資目的,以虛假文件和高額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的手段。
“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未經主管部門批準,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
實施《決定》第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行為屬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欺詐手段非法集資”:
(一)集資潛逃的;
(2)揮霍募集資金,導致募集資金無法返還的;
(三)集資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四)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募集資金,或者導致募集資金無法返還的。
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實施集資詐騙,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屬于“數額巨大”;單位實施集資詐騙數額在250萬元以上,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四。根據《決定》第十條的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構成貸款詐騙罪。
《決定》第十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是指:
(一)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行賄,騙取貸款,數額較大的;
(二)花錢貸款,或者利用貸款進行違法活動,導致貸款到期不能償還的;
(三)隱瞞借款去向,借款期限屆滿后拒不償還的;
(四)提供虛假擔保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后拒不償還的;
(五)以他人名義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后拒不償還的。
《決定》第十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
(一)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巨大的;
(二)攜帶集資款潛逃的;
(三)利用貸款進行犯罪活動的。
個人貸款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貸款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個人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5.根據《決定》第十二條的規定,利用金融票據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構成票據詐騙罪。
個人票據詐騙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票據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個人票據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票據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單位票據詐騙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單位票據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冒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款憑證等銀行結算憑證,數額較大的,以票據詐騙罪定罪處罰。
6.根據《決定》第十三條的規定,利用信用證實施詐騙的,構成信用證詐騙罪。
個人信用證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個人信用證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信用證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單位信用證詐騙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七、根據《決定》第十四條規定,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數額較大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行為人實施《決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規定的行為,詐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逃避追查,或者在明知自己無力償還的情況下,自接到發卡銀行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拒不歸還,透支金額超過信用卡允許的數額較大的行為。惡意透支5000元以上屬于“數額較大”;惡意透支5萬元以上屬于“數額巨大”;惡意透支20萬元以上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持卡人在銀行支付存款的,惡意透支的數額按超過存款的數額計算。
八、根據《決定》第十六條規定,保險詐騙活動中,數額較大的,構成保險詐騙罪。
人身保險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人身保險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人身保險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實施保險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屬于“數額較大”;單位實施保險詐騙數額在25萬元以上,屬于“數額巨大”;單位實施保險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九、對于多次詐騙,且后來詐騙的財物返還給以前詐騙的財物的,在計算詐騙數額時,應當扣除犯罪前已經返還的數額,按照實際未返還的數額確定,重復詐騙的數額在量刑時可以作為從重情節考慮。
10.行為人進行詐騙犯罪活動的,案發后扣押、凍結的立案的財物、孳息,權屬清楚的,應當返還被害人;權屬不明確的,可以按照被害人被騙款物占查封、凍結財產及其孳息總額的比例返還被害人;能夠確定查封、凍結的財產及其孳息不屬于已查明的被害人,但未查明的被害人無法返還的,應當依法上繳國庫。
十一、行為人將騙取的財物已用于歸還個人欠款、貨款或其他經濟活動,如果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屬于惡意的,應予追繳;如果是善意取得單位犯合同詐騙罪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就不會收回。
十二、本解釋中使用的貨幣金額是指人民幣金額。具體案件涉及外幣的,按照案發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折算成人民幣。
十三。本解釋所稱“以上”包括本數。
十四。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免責聲明:本文系轉載自其它媒體,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旨在傳遞信息,不代表本站的觀點、立場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需轉載,請聯系原作者。如果來源標注有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等其他原因不想在本站發布,來信即刪。
咨詢電話:18511557866
關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