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駒律師,轉載務請注明作者并聯系授權】
根據刑法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同時,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并參照《廣東高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之規定,
(一)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千元至1萬元以上、3萬元至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其中,廣東省一類地區(廣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東莞)、二類地區掌握起刑點分別為:6千元以上、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上;4千元以上、6萬以上、50萬以上。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別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有其他嚴重情節,可在3-4年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二)詐騙公私財物達到起刑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1.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2.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3.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4.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5.為吸毒、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而實施詐騙的;
6.多次詐騙的;
7.因詐騙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并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于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三)詐騙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1.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或者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
2.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或者被害人諒解的;
3.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四)詐騙近親屬的財物,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近親屬諒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
詐騙近親屬的財物,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具體處理也應酌情從寬。
(五)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詐騙目標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
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66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1.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或者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
2.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
實施上述行為詐騙犯罪的立案標準和量刑標準,數量達到前款第2款第1規定標準10倍以上的,或者詐騙手段特別惡劣、危害特別嚴重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66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六)詐騙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詐騙罪既遂處罰。
對于詐騙犯罪部分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以既遂部分確定基準刑的,根據未遂部分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以未遂部分確定基準刑的,根據既遂部分犯罪行為造成損害的大小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
(七)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犯罪,為其提供信用卡、手機卡、通訊工具、通訊傳輸通道、網絡技術支持、費用結算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八)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詐騙,同時構成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九)案發后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詐騙財物及其孳息,權屬明確的,應當發還被害人;權屬不明確的,可按被騙款物占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總額的比例發還被害人,但已獲退賠的應予扣除。
(十)行為人已將詐騙財物用于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1)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的;
(2)對方無償取得詐騙財物的;
(3)對方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取得詐騙財物的;
(4)對方取得詐騙財物系源于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他人善意取得詐騙財物的,不予追繳。
免責聲明:本文系轉載自其它媒體,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旨在傳遞信息,不代表本站的觀點、立場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需轉載,請聯系原作者。如果來源標注有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等其他原因不想在本站發布,來信即刪。
咨詢電話:18511557866
關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