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蘇盜竊案件立案標準規定怎么樣?
1、根據盜竊數額,在下列犯罪數額對應的刑罰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盜竊數額在1000元以上不滿2000元的,量刑起點為拘役三個月;
(2)盜竊數額達2000元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數額每增加300元,可增加一個月刑期;
(3)盜竊數額達元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數額每增加600元,可增加一個月刑期。
(4)盜竊數額達元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十年;數額每增加5000元,可增加一個月刑期。
(5)盜竊數額達800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追究刑事責任的江蘇盜竊案件立案標準規定怎么樣?,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力口情節之一的,增加刑期六個月:
①以破壞性手段盜竊造成公私財產損失的;
②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員財物的;
③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6)盜竊數額達8000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情形之一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三年,數額每增加500元,增加刑期一個月;
(7)盜竊數額達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情形之一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十年,數額每增加4500元,增加刑期一個月。
2、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接近數額較大、盜竊數額達到數額較大或巨大,因具有下述相關情形而被追究刑事責任或以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配置刑罰的除外),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一20%:
(1)入戶盜竊的;
(2)采取破壞性手段盜竊造成公私財產損失的;
(3)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財物的;
(4)流竄盜竊作案的;
(5)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未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6)盜竊生產資料,未嚴重影響生產的。
3、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適當減少基準刑:
(1)確因生活、治病急需而盜竊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2)在案發前自動將贓物放回原處或歸還被害人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50%;將部分贓物放回原處或歸還被害人的,可以按比例減少刑期;
(3)盜竊自家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可以根據家屬、近親屬的諒解程度,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
盜竊罪,是有一個立案標準的,只有達到了這個數額,行為人才能夠被判處刑罰,被定性為犯罪,如果只是盜竊幾百塊錢,那么就不構成犯罪,屬于行政案件,依法對行為人進行刑事處罰,或者由行為人和當事人協商,進行賠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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