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論刑事二審案件開庭審理范圍改革的思考":0px;font-size:14px;line-:180%;:both;"=left>論文摘要新刑事訴訟法擴大了刑事二審案件開庭審理的范圍,這是對刑事二審程序的重大完善,以回應司法實踐對既往二審審理程序的種種詬病。但這一改革能否從根本上解決現行二審審理方式存在的問題,需要通過進一步的實證研究予以明確。論文關鍵詞二審開庭審理刑事訴訟法2013日起施行的新刑事訴訟法擴大了刑事二審案件開庭審理的范圍,刑事案件二審開庭率是審判質量效率評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反映二審案件公正審理和透明度的一項重要指標。刑事二審案件開庭審理范圍的改革,是對刑事二審程序的重大完善,以回應司法實踐對既往二審審理程序的種種詬病。但這一改革能否從根本上解決現行二審審理方式存在的問題,需要通過進一步的實證研究予以明確。一、制度價值:刑事二審開庭審理范圍改革的重要意義刑事訴訟活動,既是一種復雜的認知和判斷過程,更是一個多方參與的控辯和角力進程。開庭審理是審判公正的制度保障,只有通過控辯雙方在法庭上辯論、質證、闡明觀點,實現控辯權真正意義上的對抗,同時,公訴權和審判權得到公開、有效監督,避免法官形成預斷,偏袒控訴方,增強刑事二審裁判的公信力。
我國的刑事案件確立為“兩審終審”,二審案件以開庭審理為原則,允許一部分案件不開庭審理。但在司法實踐中,由于二審案件數量逐年上升、訴訟程序日臻完善、司法資源短缺、審理期限不寬裕、庭審實效性較差、司法人員開庭積極性不高等種種原因,不開庭的調查訊問審理成為二審的主要審理方式,我國各地刑事二審案件的開庭率普遍較低。新《刑事訴訟法》適當擴大了二審案件開庭審理范圍,再次明確了以開庭審理為原則的立法精神,這是對司法實踐需求的有效回應,二審程序的糾錯功能、權利救濟功能得以彰顯。目前,二審案件開庭審理全面鋪開簡論刑事二審案件開庭審理范圍改革的思考【精品論文】.doc,開庭審理案件數量激增,二審審理方式在短時間得到顯著改觀。但是開庭審理案件數量的單純增長并不意味著開庭審理的價值和功能得以實現,二審案件開庭數增加帶來的問題也逐步顯現。二、實踐困境:刑事二審開庭審理方式面臨的挑戰(一)二審開庭審理條件的規定剛性不足從判斷主體看,是否符合開庭審理條件的判斷權歸屬于第二審人民法院,但第二審法院是一種抽象主體,不可能成為真正的判斷主體。在上訴人對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時,一般都會進而認為“可能影響定罪量刑”,但是,從法律表述上看,“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判斷權最終歸屬于案件審理者。
上訴人與案件審理者之間的認識分歧往往無法調和。從實質內容看,刑事二審案件開庭審理條件的規定仍顯主觀,剛性不足,操作中審理者的自由裁量空間較大,個別情況下可能導致裁判權的濫用。“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規定在判斷上存在極大的模糊性,案件審理者具有較大幅度的“內心確認權”。因此,可能出現案件審理者基于案件之外的原因,以不符合“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情形剝奪上訴人開庭審判的權利。刑事二審案件是否符合開庭審理條件的判斷主體不夠明確及審理條件規定剛性不足,容易產生權力越位和判斷爭議。(二)二審開庭審理條件的規定與“先審后定”基本精神相悖開庭審理條件有實體性要求,二審法官在開庭審理前,需全面閱覽一審案卷,既包括公訴機關一審庭前移送的偵查、起訴卷宗,還包括一審法院審判后整理歸檔的一審案卷,案卷中的庭審筆錄、合議庭評議筆錄等材料深刻影響二審法官的“內心確信”,庭前全面閱卷使二審法官對一審判決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形成傾向性判斷。先入為主的庭前全面閱卷,使法官形成案件裁判的初步結論,法官會習慣性輕視二審開庭審理,致庭審流于形式,開庭效果大打折閱卷環節之后,案件審理者通常先對上訴人進行訊問,即“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的意見”,然后決定是否開庭。
調查訊問成了審理二審案件的必經程序,未經調查訊問,無法判斷所審理的案件是否“事實清楚”,從而無法決定是否開庭審理。該規定使得案件審理者盡量在調查訊問過程中將案件事實查清,以避免開庭審理耗費更多司法資源,并盡快結案。審理者往往主要依據庭前審查情況得出案件裁判結論,這種實質性的庭前審查基本上取代二審審理工作。并且,從法律層面看,判斷是否需要開庭審理應當是審前程序,在審前程序即對實體問題進行審查判斷并且得出結論,有違“先審后定”的基本精神。(三)二審開庭審理的庭審流程拖沓、重復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對于二審程序的修改條文并沒有涉及全面審查原則,全面審查使得二審程序在實體上部分重復一審開庭內容,控辯雙方無異議部分的審理不僅浪費二審司法資源,也使二審裁判背離終極正義的基本要求。從程序上看,二審庭審流程如果完全參照一審庭審流程,審理內容難免重復,審理節奏流于拖沓,導致案件審理周期拉長,明顯影響審判效率。刑事案件的個案特征及不同階段審查重點是動態、區別化的,司法資源配置應當與刑事案件的個案情況相匹配。當前,二審審理范圍從全面審查走向重點審查已在學術界和實務界得到認同。重點審查是在全案審查的基礎上,重點針對上訴理由或者上訴爭議焦點進行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對個別環節進行簡化、省略,該做法是在現有制度的兼容中尋求制度的轉型和發展。
重點審查既是司法被動性特征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訴訟效率、確保案件公正的需求。在重點審查思路指導下,應對刑事二審的庭審流程作一定程度的改革探索,以突出庭審重點,提高庭審效率。(四)二審開庭審理致審判成本增加二審開庭審理的刑事案件范圍進一步擴大,為盡可能實現有必要開庭的案件均開庭審理,在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實施后,二審開庭率明顯提升,刑事法官開庭案件數增多,開庭累計時間延長,案件審理周期拉長,刑事審判庭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尖銳。同時,二審開庭審理程序運行所需成本增加,涉及刑事審判人員的擴編、業務培訓、經費增加等各方面。從現實國情看,各地法院用于刑事案件二審開庭的專項經費大多用于法庭建設、辦公條件改善、車輛購置等看得見的硬件建設上,在法官培訓、辯護保障、程序改革研究等不易直觀感受的軟件建設上投入不多,程序保障依然如故,辦案經費依然吃緊。刑事二審開庭案件短期激增,相應的警務保障工作強度也隨之增加,上訴人押進、押出法庭頻繁,押解、看管、值庭、安全檢查任務加重,警力調配常常捉襟見肘。執勤法警任務重,體力、精力消耗大,容易思想麻痹放松警惕,上訴人可能會趁機串供、逃脫甚至襲警。警務保障一旦出現漏洞,必然影響審判工作的正常開展,從而損害審判的權威。
":0px;font-size:14px;line-:180%;:both;"=left>三、解困路徑:完善刑事二審開庭審理方式的配套措施(一)細化二審案件開庭審理的判斷主體、程序、標準解決二審案件是否應當開庭的爭議應從以下幾方面著手:首先,應明確判斷是否符合開庭審理條件的主體為二審合議庭,不是承辦法官個人。是否開庭審理是審前程序,系訴訟環節之一,判斷主體應與審判主體同一,確定是否開 庭審理的最終決定權屬于合議庭,能夠避免判斷過于隨意,避免在是否符合開 庭條件的問題上產生爭執,影響審判的嚴肅性,削弱司法權威。其次,應明確 二審法院判斷和決定開庭審理的程序,可以考慮設置相對靈活、簡易的二審審 前程序,通過訊問上訴人的意見、聽取同級檢察機關的意見,確定是否符合開 庭審理條件。最后,應細化判斷標準和條件,弱化實體審查色彩,突出程序審 查色彩,盡量避免產生爭議。具體操作上,可將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盡量以列舉 方式加以明確,將“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含義進行具體化,列舉一些存在符 合條件的客觀情形(如原判認定事實有明顯遺漏或者超出公訴范圍的;原審未 經庭審質證的材料被判決采納;原審有相反證據未經庭審質證未被采納的;提 交新的證據材料或者線索與原審采納的證據相反的。
)避免需要審查才能進行 判斷的情形,從而突出程序審查色彩,弱化實體審查色彩。 (二)完善二審庭前準備程序及開庭審理流程 為提高訴訟效率,有必要完善二審庭前準備程序。人民法院在實踐中加強 與檢察院二審業務的溝通、配合,及時組織新證據交換,圈定無爭議的事實范 圍,制作《爭議案件閱卷提示》供檢察機關參考,通過以上做法縮短檢察院閱 卷時間,同時也確定庭審重點,扎實做好庭前準備工作。 以全案審查為前提,落實重點審查的做法,提高庭審效率,緩解案多人少 的矛盾。在排期開庭上,普通刑事二審案件一般采用集中多件審理的辦法,即 將幾件二審案件安排在同一天或半天內依次審理,最大限度充分利用及合理配 置司法資源。 (三)完善二審開庭審理警務保障機制 法警部門作為刑事二審開庭審理重要的警務保障職能部門,面對刑事二審 開庭案件激增的嚴峻挑戰,應適時調整,統籌兼顧,完善警務保障機制。首先, 應建立健全涉及二審開庭案件的情報信息綜合分析研判機制,對二審開庭工作 中的不良苗頭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早解決,牢牢掌握處置工作的主動權。 其次,應建立高效權威的指揮機制。針對因二審排期開庭增加而導致的警力缺 乏問題,要提前做好部署,預借警力,調配好人員。
部分二審案件系疑難復雜 案件,上訴人對一審判決的抵觸情緒強烈,案件開庭審理備受關注,法警部門 領導要增強政治敏銳性和政治鑒別力,機智、靈活地指揮、處置工作。最后, 應建立快速反應、控制有力的處置機制。二審開庭審理過程中的突發事件具有 危害大、影響廣的特點,必須嚴格、依法、果斷、穩妥的處置,盡最大努力防 止事態擴大、蔓延。 (四)提高刑事一審案件的審判質量 要從根本上解決刑事二審案件開庭面臨的諸多問題,釜底抽薪的方法是提 高一審案件的審判質量,減少二審案件數量。從審判現狀看,我國刑事案件一 審的審判質量存在諸多問題:證人、辯護人出庭率低,控辯不平等,直接言詞 原則得不到落實,庭外裁判導致法庭審理流于形式等問題使得一審程序難以完 成認定案件事實的功能,庭審功能不足使得庭審結果缺乏公信力;量刑標準不 公開,定罪和量刑不分等量刑不規范問題也造成許多被告人對案件的一審判決 不滿。刑事案件經一審判決后,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雖不多,但被告人的上 訴率卻較高,二審案件數量居高不下。對于辦案質量不高的一審案件,二審法 官需要花費更多時間仔細審查繁多的案卷材料,極大地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 因此加強基層法院審判資源的配備,特別是充實、培訓高素質的刑事一審審判 人員顯得尤為關鍵。
二審審判人員經過詳細審閱卷宗,對于符合事實和法律標準的刑事二審案 件,在提審上訴人時,可加強對案件的釋法說理,盡量爭取上訴人服判息訴, 以撤訴的方式結案,提高二審結案率,節約審判資源。 四、結語 博登海默指出:“一個旨在實現正義的法律制度,會試圖在自由、平等和 安全方面創設一種切實可行的綜合體和諧和體。”科學嚴謹的制度設計是司法 公正的基本保障。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對二審審理方式改革作出了巨大努 力,但進一步完善二審審理方式的探索才剛剛開始。任何法律在實務的土壤中 想獲得良好的實施都離不開司法工作機制的配套和完善。與法律精神契合的工 作機制可以使靜態的法律在司法實踐中迅速獲得生命力。作為司法者,在法律 條文框架已經構建的前提下,以現行法的詮釋為基礎,尋求司法解決的途徑, 使法律修改的成果促進司法實踐取得實質性的進步是義不容辭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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