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在雙方當是人自愿的情況下,檢察院可以主持和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八條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檢察院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刑事和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條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一、達成刑事和解被告人會怎么處理
首先,以下刑事案件當事雙方可以達成刑事和解:
1、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犯罪,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犯罪;
2、除瀆職犯罪以外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
其次,雙方當事人達成刑事和解,被告人會按以下進行處理:
1、公安機關可以撤案
不過,只對于自訴刑事案件可以撤案處理,并且是在自訴人宣告判決前撤回自訴。對于自訴案件以外的公訴案件,立案后是不允許撤訴的。
2、檢察機關可以不起訴
對于侮辱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和侵占四種自訴案件,如果被害人及其他有告訴權的人不提出告訴,或者提出告訴后又撤回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即會作不起訴處理。
3、法院應當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注意,這里是法院“應當”從輕處罰,即判決時要適用較輕種類或者較小幅度的處罰,而不是“可以”。
最后,犯罪分子符合適用條件的,還將按以下處理:
1、適用非監禁刑,即緩刑;
2、可以減輕處罰;
3、可以免除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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