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發現自訴案件的性質不再符合自訴的要求時,一般會轉化為公訴案件,主要有以下兩種情形:
1、如侮辱、誹謗罪中,發現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危害到國家利益;或發現案件性質并非自訴時的罪名,如侵占罪中有虛構事實的行為,涉嫌詐騙罪等不屬于自訴的罪名的。
2、司法實踐中,故意傷害罪致被害人輕傷的,有時在自訴人取證困難的情況下,經申請,亦有轉化為公訴案件,由公安機關重新立案偵查的情況。
一、什么刑事案件不能和解
公訴案件一般不能和解。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通過調停人或其他組織使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溝通、共同協商,雙方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后,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或從輕減輕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自訴案件可以和解,公訴案件一般不能和解,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依法作為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辦理:(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得作為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辦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犯罪案件:(一)雇兇傷害他人的;(二)涉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三)涉及尋釁滋事的;(四)涉及聚眾斗毆的;(五)多次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六)其他不宜和解的。
二、自訴轉公訴的兩種情形是什么?
自訴轉公訴的兩種情形是:
1、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新的情況刑事自訴案件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公訴,需要適用公訴程序的;
2、自訴人有取證困難等情況,經申請可以轉化為公訴案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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