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過失致人死亡屬于什么罪?
1、過失致人死亡屬于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同時也屬于過失犯罪。
《刑法》將過失致人死亡罪放在第四章,而第四章是關于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的處罰規定。
2、過失致人死亡罪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
(2)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是:
①行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為;
②客觀上必須發生了致人死亡的結果;
③行為人的過失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3)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十六周歲以上、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主體;
(4)本罪在犯罪主觀上的表現為過失,包括過于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兩種,該過失是針對死亡結果而言。
二、過失致人重傷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過失致人重傷罪為同時滿足過失致人重傷罪的主觀、主體、客觀、客體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權,身體權是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其客體為身體即自然人的軀體,包括四肢、五官及毛發、指甲等。假肢、假牙等已構成肢體不可分離的一部分,亦應屬于身體,但可以自由裝卸的則不屬于身體。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認定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需要注意兩點:其一,構成過失重傷罪,法律不僅要求行為人的行為必須造成他人實際的傷害結果而且要求這種傷害只有達到重傷的程度,才構成犯罪。如果過失致人輕傷,則不構成犯罪,行為人只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這也是本罪和故意傷害罪的重要區別之一。對重傷的認定,應當依照刑法第95條的規定,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的《人體重傷鑒定標準》,由法醫正確地加以鑒定。過失重傷罪的鑒定依據、鑒定程序、審查原則和認定標準同故意傷害罪中對重傷的鑒定是相同的。其二,構成過失重傷罪,還要求行為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有直接因果關系。即行為人的行為直接地、必然地造成了這種重傷結果,行為人的行為是造成這一重傷結果的決定性的、根本的原因。如果重傷結果的產生,并不是由該行為人的行為所直接決定的,也就不能追究行為人過失重傷罪的刑事責任。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前者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被害人重傷的結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后者是指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被害人重傷的結果。過失重傷罪的本質特征在于:行為人既沒有殺人的故意,也沒有傷害的故意,只是出于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自信,才造成被害人重傷的結果,如果事實證明行為人對自己行為引起的重傷結果的發生并沒有預見,而且根據實際情況也不可能預見,則屬于意外事件,行為人主觀上沒有罪過,因而對重傷不負刑事責任。
三、過失致人死亡罪與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區別是什么?
過失致人死亡罪與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區別包括侵犯的客體不同、客觀方面表現不同等。
1、侵犯的客體不同。
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侵犯的對象具有不確定性;而過失致人重傷、過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侵犯的對象是特定的。
2、客觀方面表現不同。
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表現為行為人過失投放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而過失致人重傷、過失致人死亡罪則表現為過失引起特定的人的重傷或者死亡結果的發生。
即使是因為過失才導致他人死亡,也有可能會被認定為犯罪了,此類犯罪行為人不僅需要支付喪葬費等的賠償費用,還有可能會被判處刑事處罰。對過失致人死亡屬于什么罪存在其他相關疑問的,可通過點擊下方“立即咨詢”按鈕,我們會匹配專業律師為您解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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