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打擊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指導非法集資犯罪案件的審判工作,根據刑法、刑訴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對審理非法集資案件中的部分問題形成了統一意見,供在審判中參考。
01、關于集資參與人的訴訟地位的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可以視案件情況決定集資參與人代表人參加或者旁聽庭審。關于“參加庭審”的理解,經研究認為,對根據案件情況允許參加庭審的集資參與人代表人提出以被害人身份參加訴訟的,沒有法律依據,但人民法院可允許集資參與人代表人在法庭辯論環節結束后、被告人最后陳述之前發表意見。庭審時,集資參與人代表人可與公訴人同側就座。
02、關于遺漏集資參與人的處理
對公安機關發布公告督促限期報案而未能報案的集資參與人,在一審庭審結束前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在案證據與檢察院進行溝通,協商追加。一審庭審結束后主張權利的,由法院或者涉案資產處置小組根據在案證據審核,補充增加集資參與人參與執行程序中涉案資產的分配。
03、關于涉案財產的處置程序
對于非法集資行為人的違法所得和贓款贓物及其孳息、收益的追繳,應當堅持“應追盡追”的原則。對于隨案移送權屬清晰的涉案財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對于權屬關系復雜,在審理期限內難以查明的,可先就刑事部分作出判決,涉案財產部分另行審查處理。對于依法查封的其他涉案財物,應當在執行程序中繼續審查并依法處理。判決生效以后新發現的涉案財物,經審查屬于應當追繳、沒收或者責令退賠范圍的2019年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案件相關問題的解答,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裁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足以阻止執行的實體權利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04、關于刑民交叉問題的處理
對已經生效的民事裁判文書確認,集資行為人又因同一事實構成非法集資犯罪的,民事裁判文書認定的集資數額應當納入非法集資案件的犯罪數額,民事裁判內容尚未執行的,應當與刑事判決一并執行,涉案財物不足以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參與返還。民事判決內容已經執行到位,且案件不涉及虛假訴訟、非法轉移贓款以及其他嚴重侵害其他集資參與人利益的,已經執行到位的款項可視為集資行為人案發前歸還的數額在非法集資案件犯罪數額中扣除,生效民事裁判文書可不予撤銷。
05、關于審計報告的審查處理
非法集資類案件原則上應當對涉案數額進行司法會計鑒定或者由司法機關許可的會計事務所進行審計,審計的范圍應當包括但不限于全案的集資數額、集資參與人數、集資行為人參與集資數額及獲利、集資資金的去向、集資參與人投入本金及獲利、全案及各集資行為人造成的損失金額。鑒定意見或者審計報告與法院審理查明事實不一致的,應當結合集資參與人的證言、書面合同、會計憑證及會計賬簿等在案證據,參照鑒定意見或者審計報告,按照對被告人有利的原則,對相關的事實進行綜合認定。
06、關于被告人承擔退賠責任的范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向社會非法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應當依法追繳。對于在訴訟終結前不能追繳到案和不能繼續追繳的,對于犯罪行為造成的損失,應當責令被告人承擔相應的退賠責任。集資行為的組織、策劃、指揮者、積極參與犯罪的主要實施者、主要獲利者應當對其組織、策劃、指揮、實施的非法集資行為造成的全部損失承擔退賠責任。對于接受他人指揮、管理而實施非法集資行為或者僅為非法集資提供支持的行為人,可只追繳其獲取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不能追繳的應當承擔退賠責任。
07、關于判決主文對涉案財物處置的表述
在對涉案財物的處置中,對于權屬明確且無爭議的被害人、善意第三人或者其他人員合法財產的,應當判決返還。能夠確定屬于犯罪違法所得、贓款贓物及其孳息、收益的,予以追繳。
對于已經被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經審查查明屬于應當返還集資參與人的,應當在判決主文寫明,判決前已經發還的,應當注明。判決主文可表述為:將扣押在案的***依法處置后,按比例發還集資參與人。對尚未追繳到案的財物,能夠確定財物去向且能夠追回的,應當寫明繼續追繳未到案的違法所得,判決主文可表述為:繼續追繳***,依法處置后按比例發還集資參與人。沒有可繼續追繳的違法所得或者繼續追繳的違法所得不足以彌補集資參與人損失的,應當寫明責令被告人退賠集資參與人的具體數額。判決主文可表述為:責令被告人退賠***。對于沒有隨案移送的應該表述為“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依法處理”或者“由涉案資產處置小組依法處理”。
涉案財產或者集資參與人人數眾多的,可以不在判決主文中詳細列明,但應當在閱卷筆錄中寫明或者另附清單,清單應當入卷并作為執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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