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第293條規定了尋釁滋事罪。該罪是1979年從刑法中的流氓罪中分解出來的罪名。構成該罪的行為不僅指在公共場所實施的尋恤滋事行為。主觀上的流氓動機與客觀上的無事生非 ,是本罪的基本特征 ,也是本罪與相關犯罪的關鍵區別。該罪與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搶劫罪容易混淆,實踐中必須認真區別。
本罪的基本特征
一、主觀要件體現任意性。
司法實踐中,那種純粹為了尋求精神刺激而恣意破壞社會公共秩序的情況并不多見,更多的尋釁滋事行為是在各種復雜情況相互揉織在一起的情形下實施的。其犯罪動機和目的往往是逞強好勝,無故無理毆打他人等,以破壞公共秩序或公共生活規則來尋求精神刺激。這一動機和目的,決定了本罪矛盾指向決不局限于某種具體的社會利益,不局限于某人特定對象什么是尋釁滋事罪?其法定刑是多少?,而是一種無視社會法紀,為所欲為的行為。 因此,行為人在主觀上必然體現出任意性。
二、客觀方面體現隨意性。
該罪所侵害的對象一般來說是不特定人和物。以此觀點也必然推出這樣結論:凡是基于某種個人的利益沖突,或是為了取得某種特定的物質利益,就不能認定為尋釁滋事行為。
尋釁滋事罪客觀上有4種不同的行為,即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強拿硬要或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但其侵害的客體是同一的, 侵犯了社會公共秩序。尋釁滋事罪的4種行為均規定情節嚴重(惡劣),即行為人對社會公共秩序侵害的程度嚴重,否則不能認定為犯罪。
認定尋釁滋事行為需情節嚴重的行為,體現為(1)手段殘忍或極為卑劣,或持械毆打他人,視為情節嚴重。(2)行為次數為多期,行為人次數愈多,主觀惡性就大,愈能說明行為人無視法紀,藐視社會的程度;(3)社會危害性,按其行為和危害后果確定是情節嚴重還是情節惡劣,就是行為人的社會危害性。
“情節嚴重的”,是指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的公私財物數量大的;造成惡劣影響的;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公私財物受到嚴重損失的,等等。
“情節惡劣” 是指隨意毆打他人手段殘忍的;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等等。“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是指出于取樂、耍威風尋求精神刺激等目的,無故、無理追趕、攔擋、侮辱、謾罵他人。這里的“情節惡劣的”,主要是指經常性追逐、攔截、辱罵他人的;造成惡劣影響或者激起民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是指以蠻不講理的手段,強行拿走、強行索要市場、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財物,或者隨心所欲損壞、毀滅、占用公私財物,引起公憤等。
三、法定量刑。
本條是關于尋釁滋事罪及其處刑的規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
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可見,刑法第293條尋釁滋事罪的最高刑為5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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