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犯罪記錄的事情,一直以來眾說紛紜。而且比較致命的是,對于有過刑事拘留記錄但最終沒被定罪之人否能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一事,很多地方的規定不一致。
有些地方是只要被拘留過,都算是有犯罪記錄,開不出無犯罪記錄證明;有些地方是案件還沒結的,開不出無犯罪記錄證明;有些地方是只有真的被法院判決有罪且判決生效的,才開不出無犯罪記錄證明。
誠懇地說,被刑事拘留的人80%以上都不是被冤枉的。但被拘留的人中是否有被冤枉的或者可以不被判處刑罰的呢?其實也有不少。雖然總體來看比例并不高,但是以我國的總人數,以“犯罪嫌疑人”的基數來看,總數還是有一定量的。因此,這部分曾經被拘留過的但最終沒有被判刑的也不算是“少數人”。
這部分人的權益,也是要保障的。如何得到一個法律上的“自由身”,這個問題長期以來都困擾著這些人。
在《已經無罪了,為什么不能消除刑事拘留記錄?》一文中,我曾經提到過一個非常典型的案例。當事人被取保后不予移送審查起訴,后來解除取保候審,等于公安機關實際終止偵查,在法律上應當算是廣義的無罪案例。然而當事人的妻子卻“開心不起來”,按照他們戶籍地當時的政策環境,有過刑事拘留記錄的都很難開出無犯罪記錄證明,她很怕影響到孩子以后的前途。
但她的丈夫卻并未像她一樣憂心。我們最后一次見面時,我說:“你們的孩子還小,說不定以后政策會有變化呢。現在刑事風險都比較普遍了,這樣的情況不在少數,以后應該會有解決辦法的。”當事人也說:“以后的事以后再說吧,林律師,不管怎樣麻煩你了。”
直至日前《公安機關辦理犯罪記錄查詢工作規定》出臺,明確“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確認有罪外,其他情況均應當視為無罪”的原則及具體情況,我意識到,那時我們說的“以后”,已經來臨了。
所以,人被抓進去了,怎樣才能開無犯罪記錄證明?答案也很簡單,就是盡量爭取無罪結果。理論上,除了當事人必然構成犯罪且情節較嚴重的案件之外,現在很多案件都可以做無罪辯護。即便是各方面都符合犯罪構成,只要情節輕微,其實辯方也還可以爭取不追究刑事責任。
當然,辯護始終是無奈之舉。即便辯方最終爭取到無罪結果,當事人在里面的時日也并不好過,出來后也還是可能會受到這樣那樣的影響。因此,辯護只能護人一時,合規才能護人一世。所以,無論刑事辯護發生怎樣的變化,刑事合規也只能向前,不能退后。
不過,盡管辯護的效用有“天花板”,但其始終是被追訴之人、被羈押之人的必需品;法律上的“清白之身”,也還是很多當事人所追求的“正義”。因此,上述《工作規定》,對于被卷入刑事風險之人而言無疑是一個好消息。
但其作用遠不及于此。這個規定對于刑事律師的工作,尤其是對無罪辯護方面的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無疑會促使刑事律師更注重無罪辯護,因為廣義無罪的“預期利益”更大了。
對于無罪辯護而言,這或許是一個新的開始。
咨詢電話:18511557866
關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