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我們熟知的搶劫犯罪基本都是因為,行為人在當場對他人實施了暴力、脅迫等行為,從而強行搶走其公私財物。但實踐中,也會存在搶劫罪的轉化犯,即從其他犯罪轉化為搶劫罪。那么,搶劫罪的轉化犯的成立條件是什么,搶劫罪有數額的限制嗎?
網友咨詢:搶劫罪有數額的限制嗎?
浙江疊勝律師事務所蔣翔律師解答:
搶劫罪的轉化犯的成立:
1、行為人實施了盜竊、詐騙、搶奪行為。
2、在實施盜竊、詐騙、搶奪的過程中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
3、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目的是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
搶劫罪立法上沒有對搶劫數額和情節作限制性規定。這是因為搶劫罪侵犯的客體不僅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還包括公民的人身權利,是侵犯財產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質最嚴重的犯罪。在一般情況下,凡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就具備了搶劫罪的基本特征,不論搶劫數額多少,都構成搶劫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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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翔律師解析:
搶劫罪屬于暴力犯罪,原則上不能取保候審。但如果屬于下列情形的,還是可以申請取保候審的:
人民檢察院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不予逮捕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對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證據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四)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
(五)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
(六)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偵查羈押、審查起訴期限內結案,需要繼續偵查或者審查起訴的;
(七)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對于犯搶劫罪是否適用減刑:
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犯搶劫罪的罪犯,在服刑期間有上述情形就可以按照程序辦理減刑。
但是,刑法規定,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刑法雖然沒有把搶劫數額較大作為搶劫罪構成的要件,但本罪作為最嚴重的一種侵犯財產罪,其搶劫的財物的數額大小,反映出搶劫行為對公私財物所有權的危害程度,從一個方面決定著搶劫罪的輕重。搶劫數額巨大,應當作為搶劫罪的一種嚴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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