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行政監督簡單來說就是對政府及其公務員行政行為的監督,那么行政監督的種類有哪些?行政監督的主體是什么呢?
1、以行政監督檢的對象是否特定為標準,行政監督檢查可分為一般監督和特定監督。一般監督是針對不特定的相對方實施的監督,具有巡查、普查的性質,如工商管理人員對市場經營者有無營業執照實施的監督檢查。一般行政監察大多是行政機關的事實監督行為。特定監督是對具體行政相對方進行的監督檢查。
2、以行政監督檢查的內容劃分標準,又可分為公安行政監督檢查、工商行政監督檢查、還掛監督、資源監督、環境保護監督、審計監督等等。
3、以實施行政監督檢查的時期劃分標準,又可分為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后監督。
4、以行政監督檢查機構劃分為專門監督和業務監督。
5、以行政監督檢查與監督主體的職權關系標準劃分為依職權的監督與依授權監督。
在我國,行政監督的主體就是國家各級行政機關,包括國家行政系統內部的上下級機關,如國務院、國務院所屬各部委和各級人民政府;還包括行政系統內部設立的各專門職能機關,如監察機關和審計機關等。我國的行政法制監督體制是由行政組織內部的同體監督和行政組織外部的異體監督兩部分構成。
行政監督是指政黨、立法機關、司法機關、社會組織、社會輿論和公民以及行政系統內部,依法對政府和行政人員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公平性和有效性進行監察和督促的活動,這是廣義的行政監督。
行政監督的特點:監督主體的多樣性;監督對象的雙重性;監督內容的雙向性;監督主體的層次性;法律地位的獨立性。行政監督的重要作用:
(1)能有效地強化和改善公共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促進行政監督機關的廉政建設。通過對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的監督和對監督所揭露出來的問題的處理,促使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認真總結經驗教訓,不斷改進工作方法,堅持依法辦事,提高行政效率。
(2)是健全社會主義法制,進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有效制度。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采取得力妥當的措施,使其造成的損失得到彌補或減少到最小程度。
(3)是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順利發展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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