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及犯罪構成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保護水產資源的管理制度。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水產品,“水產品”是指自然野生的水產品,不包括人工養殖的水產品【周道鸞 張軍主編《刑法罪名精釋》】
本罪設置于“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一節,其客體為國家保護水產資源和水域生態資源的法益。可見,本罪的立法設置主要著眼于自然水產資源的稀缺性。顯然,對“人工養殖”的水產品非法捕撈更多是對養殖人財產所有權的侵犯,而不會造成對自然水產資源的破壞,因此只能按相應的財產犯罪來處理。【謝雄偉 李福順《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司法認定的法教義學研究》來源:《法治社會》】
【案例】胡某某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案(縉檢刑不訴〔2023〕4號)
【理由】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胡某某電魚的地點(縉云縣新碧街道龍湖村一處水溝)不屬于漁業管轄水域,其電魚行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的“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的構成要件,不構成犯罪。
【案例】高某非法捕撈水產品案(新檢公訴刑不訴〔2023〕6號)
【理由】被不起訴人高*實施捕撈水產品的案發地點新野縣前高廟鄉張莊村北邊水溝,在卷證據證明該案發地水域系人工水域,不屬于天然水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水、灘涂、領海、專屬經濟區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一切其他海域從事養殖和捕撈水生動物、水生植物等漁業生產活動,都必須遵守本法”,《新野縣水利局關于2023年春季禁漁工作的通知》第二條“禁漁范圍,新野縣全縣境內河流、天然水域實施禁漁。”被不起訴人高*的行為不符合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水域特征。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行為。
《漁業法》規定: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制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捕撈的漁獲物中幼魚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禁止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
重點保護的漁業資源品種及其可捕撈標準,禁漁區和禁漁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漁具和捕撈方法,最小網目尺寸以及其他保護漁業資源的措施,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水產資源繁殖保護條例》規定:各種主要漁具,應當按不同捕撈對象,分別規定最小網眼(箔眼)尺寸。
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局《關于公布福建省漁業捕撈禁止和限制使用漁具漁法目錄的通告》(閩海漁〔2006〕342號)規定:
一、禁止的漁具漁法:毒魚、炸魚及電魚;目魚籠具;鸕鶿、魚籪;敲舟古;畚箕網(俗稱“迷魂陣”);陷阱網(俗稱“長袖定置網”);帆張網。
二、最小網目尺寸
(1)拖網類:
1、底拖網網囊的網目內徑不得小于54mm;
2、桁桿蝦拖網網囊的網目內徑不得小于20mm。
(2)圍網類:燈光圍網取魚部網目內徑不得小于22mm。
(3)張網類:
1、捕撈帶魚為主的張網網囊網目內徑不得小于50mm;
2、捕撈雜魚和蝦類的張網網囊網目內徑不得小于20mm。
(4)刺網類:
1、捕撈馬鮫魚、鰳魚、大黃魚的刺網網目內徑不得小于90mm;
2、捕撈鯧魚的刺網網目內徑不得小于137mm;
3、捕撈黃鯽魚、青鱗魚、斑鰶、鲆鰈、金線魚、龍頭魚刺網的網目內徑不得小于50mm;
4、海洋三重刺網的內層網衣網目內徑不得小于50mm。
5、光誘敷網:光誘敷網網囊的網目內徑不得小于25mm。
“禁漁區”是指由國家法令或地方政府規定,對某些重要的魚、蝦、蟹、貝、藻等,以及重要的水生生物的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游通道,劃定一定范圍禁止所有漁業生產作業的區域,或者禁止某種漁業生產作業的區域。
“禁漁期”是指某些重要水生生物的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游通道,規定禁止漁業生產作業或者限定作業的一定期限。
“禁用的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超過國家對不同捕撈對象所分別規定的最小網目尺寸的漁具。
“禁用的方法”是指禁止采用的損害水產資源正常繁殖生長的方法,如炸魚、毒魚、電魚等。
【案例】周某某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案(宿區檢訴刑不訴〔2023〕118號)
【理由】本案中被不起訴人周某某泗洪縣瑤溝鄉周塘村汴河支流(三岔河)水域捕撈水產品,不屬于刑法關于“禁漁期”、“禁漁區”的調整范疇。被不起訴人周某某使用禁捕工具攔河罾捕撈漁獲物沒有達到500公斤的立案標準,其行為不構成犯罪。
3、主體要件:本罪系一般主體,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案例】蘇州市某某水產養殖有限公司非法捕撈水產品案(姑檢訴刑不訴〔2023〕86號)
【理由】本院仍然認為蘇州市吳江區公安局認定的被不起訴單位蘇州市**水產養殖有限公司明知長漾湖系禁漁區的證據不足,認定該單位具有非法捕撈水產品主觀故意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系故意。
對于某些以一定的時間、地點和方法、手段作為特殊構成要件的個罪來說,行為人必須對行為的時間、地點和方法、手段有明確的認識。如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規定了禁漁期、禁漁區、禁止使用的工具、方法等特殊要件,行為人必須對上述事實有明確的認識才能成立該罪的故意。【刑事審判參考第344號案例—官其明故意殺人案】
【案例】賀某某非法捕撈水產品案(紫檢公刑不訴〔2023〕3號)
【理由】本院仍然認為紫陽縣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主要在主觀上賀某甲對國家規定的禁漁期的明知性、客觀上賀某乙在網上購買的所謂“硫丹”是否對水產品具有毒殺作用,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案例】黃某某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仙檢公訴刑不訴[2023]40號)
【理由】本院仍然認為黃某某明知是禁漁區而使用禁用方式捕魚的主觀故意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案例】毛某某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七星檢一部刑不訴〔2023〕41號)
【理由】被不起訴人毛某某客觀上存在用打魚機電魚的行為,但其主觀上明知其電魚的河流是禁漁區、電魚的時間屬禁漁期無充分證據支持,不符合起訴條件。
【案例】鐘某某非法捕撈水產品案(崇檢公訴刑不訴〔2023〕9號)
【理由】鐘某某雖與他人共同實施了非法電魚行為,但現有證據崇義縣人民政府是否有權或者是否經過省農業廳批準就崇義縣境內的禁漁區和禁漁期作出規定并發布禁漁通告存疑,不符合起訴條件。
立案追訴標準
《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在內陸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
2、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或者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在內陸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3、在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4、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5、在公海使用禁用漁具從事捕撈作業,造成嚴重影響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關于審理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二)》(法釋〔2023〕17號):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海洋水域,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1、非法捕撈水產品一萬公斤以上或者價值十萬元以上的;
2、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
3、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
4、在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撈的;
5、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撈的;
6、在公海使用禁用漁具從事捕撈作業,造成嚴重影響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依法懲治長江流域非法捕撈等違法犯罪的意見》(公通字〔2023〕17號)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長江流域重點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條的規定,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定罪處罰:
1、非法捕撈水產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一萬元以上的;
2、非法捕撈具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或者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一千元以上的;
3、在禁捕區域使用電魚、毒魚、炸魚等嚴重破壞漁業資源的禁用方法捕撈的;
4、在禁捕區域使用農業農村部規定的禁用工具捕撈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相關案例
【刑事審判參考第953號】耿志全非法捕撈水產品案——非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司法認定
【裁判理由】
1、本罪中的“情節嚴重”,可以從以下三個層面逐層分析,只要其中一個層面符合條件即可認定為“情節嚴重”:(一)從數量層面認定“情節嚴重”。作為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的犯罪之一,通常情況下,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只有達到一定的數量才足以侵害到刑法保護的相應法益,即達到刑法評價的程度。鑒于目前尚無司法解釋或者相關法律法規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可以參照執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以下簡稱《追訴標準(一)》)的相關規定。(二)從時間、地點、工具、方法層面認定“情節嚴重”。既然禁漁區+禁用工具或者禁用方法、禁漁期+禁用工具或者禁用方法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那么是否任何兩個并列條件的疊加,都可以認定為非法捕撈水產罪中的“情節嚴重”, 從本質上分析,禁漁區和禁漁期具有同質性,禁用工具和禁用方法具有同質性,故禁漁區+禁漁期、禁用工具+禁用方法情形原則不應直接認定為情節嚴重。
2、我們認為,“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主要包括“非法捕撈次數”、“共同非法捕撈中的地位作用”、對水產資源造成的影響等方面。所謂非法捕撈次數,是指在禁漁區、禁漁期,采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的捕撈次數。此外,本罪的法益是水產資源以及相關管理制度,因此,對水產資源的影響理應成為重要的參考指標。《追訴標準(一)》第六十三條第(五)項僅規定了“在公海使用禁用漁具從事捕撈作業,造成嚴重影響的”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但從法益和規范技術層面分析,在存在兜底條項的前提下,這種有限列舉是一種提示和強調性的,因為如果在內陸水域使用禁用工具捕撈導致水資源污染或者造成極其嚴重后果的,舉重以名輕,也應具有刑罰懲罰性,應當納入刑法評價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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