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人享有會見在看守所羈押、在監視居住執行機關監視居住、在監獄關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合法權利。會見申請的提出、許可以及會見均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要求、會見要求、會見規定,公安機關同時應當保障辯護人的會見權。
(一)提出會見申請的時間
1.會見申請一般發生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委托辯護人之后。
《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簡單來說,辯護人主要為三種類型:(1)辯護律師;(2)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不同辯護人的身份,會見申請的程序不同。在整個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委托辯護律師。當案件偵查終結,公安機關將案件送交檢察院審查起訴,至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進行審判、進入上訴階段等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可能委托除律師之外的其他人為辯護人。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了辯護人之后,便可以向司法機關提出會見申請。
2.會見申請提出的時間、次數無限制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39條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該規定并沒有規定會見申請提出、截止的時間,也沒有要求只能在偵查階段進行會見,因此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然是在押的狀態,無論在偵察階段、審查起訴、審判階段,辯護人都是可以提出會見申請的。
(二)會見申請的程序
1.辯護人是律師的會見申請程序
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兩名律師。委托2名律師的,2名律師可以共同會見,也可以單獨會見。其中,律師可以帶1名律師助理協助會見。
第二,(1)攜帶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的原件,前往當事人所在的看守所、或被監視居住的執行機關、監獄。(2)如果需要翻譯人員的,需要向辦案部門提出申請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同時看守說或監視居住執行機關應當查驗公安機關的許可決定文書。(3)律師會見時需要律師助理隨同參加的,應當提交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律師助理會見在押人員的證明和律師執業證書或者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
第三,看守所或監視居住的執行機關應當在查驗律師攜帶的上述文件后,(1)對于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能當時安排的,應當當時安排;不能當時安排的,應當說明情況,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同時通知辦案部門,無需再經過辦案部門的批準。(2)對于貪污賄賂犯罪等重大復雜的兩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應當在收到律師會見申請后5日以內安排會見。
2.辯護人是律師之外的其他人的會見申請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34條明確規定,其他辯護人應當經法院、檢察院的許可,才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因偵查階段只能是辯護律師提出會見申請,當案件進入檢察院審查起訴、法院審判(包括上訴、抗訴)階段,其他辯護人可以提出會見申請,自然需要經過該兩機關的許可。
3.特殊案件的會見申請程序
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的案件,辦案部門在將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羈押、或宋監視居住執行機關監視居住時,應當書面通知該兩機關。當律師提出會見申請時,也需要向辦案部門提出申請并得到許可。
(三)會見申請的會見要求
提出會見申請后,一般情況下,在符合程序要求后便可以會見當事人,但因為案件的特殊性,有時會見申請并不一定得到許可,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
(1)不符合程序要求,即沒有攜帶全文件資料、證件,或沒有得到法院、檢察院、辦案部門的許可;
(2)有礙偵查,即如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殘、自殺或者逃跑,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礙偵查的,或犯罪嫌疑人的家屬與犯罪有牽連。
(3)涉及國家秘密,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當然,會見申請也并不是絕對不被許可,一般公安機關不許可會見的,應當說明理由。當有礙偵查或者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公安機關應當許可會見。
(4)不符合會見規定,違反看守所、監視居住執行機關、監獄管理的有關規定,未恪守律師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如傳遞違禁物品、私自傳遞書信、錢物、將通訊工具提供給在押人員使用、未經同意對會見進行錄音、錄像和拍照、實施與受委托職責無關的行為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妨礙看守所、監視居住管理秩序的行為。
凡不符合要求的會見或會見申請,其會見申請不被準予;被準予的會見,看守所或者監視居住執行機關應當及時制止,對于嚴重違反規定或者不聽勸阻的,可以決定停止本次會見,并及時通報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所屬的律師協會以及司法行政機關。
(四)會見申請中對司法機關的要求
1.對于司法機關而言,應當保障律師履行職責需要的會見時間和次數。同時律師會見在押人員時,應當遵守看守所、監視居住執行機關、監獄的作息時間。
符合會見條件的,應當依法作出準予會見許可,并保障辯護的會見權;不符合會見條件的,應當做出不準予會見的決定,并說明相應理由。同時,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請客送禮,也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人。違反該規定的不僅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其回避。
如果律師會見時,認為司法機關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會見時,可以向所在機關或者其上級主管機關投訴,也可以向其所執業律師事務所所在地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申請維護執業權利。情況緊急的,可以向事發地的司法行政機關申請維護執業權利。
2.辯護人的會見申請符合規定后,看守所或者監視居住執行機關應當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保障會見順利進行。同時,在會見中,公安機關不得監聽,也不得派員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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