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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擔保人的風險和責任
取保候審擔保人應當(1)監督被取保候審人是否未經執行機關批準離開居住地;(2)監督被取保候審人在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后是否報告執行機關;(3)督促被取保候審人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4)監督被取保候審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5)監督被取保候審人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6)監督被取保候審人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如發現被取保候審人出現前述情形之一的,應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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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保人負啥責任
一、取保候審保人負啥責任
1、取保候審擔保人只承擔被告人取保期間的遵守法律情況,不承擔連帶責任。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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