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猇亭法院在審理一起交通事故糾紛案件中,依法先予執行,解決了受害者“救治無錢”之難,保障了重傷者生命安全,獲得了當事人點贊。
案情簡介
今年3月,石某騎摩托車下班途中被鄭某駕駛SUV撞傷,石某頭部受撞擊嚴重,昏迷不醒,經醫院全力救治,保住了性命,但其腦內血腫、腦疝、身體多處骨折,在住院期間處于神志嗜睡狀,不能進食,住院近三個月,便花費醫療費20余萬元。
交警部門認定肇事司機鄭某負事故全部責任,鄭某賠償11萬后表示無力支付其他賠償,面對每天幾千元的醫療費和醫院的催款通知單,石某家屬向猇亭法院起訴求助。
先予執行解民困
猇亭法院承辦法官查明,鄭某所駕駛的車輛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三者險,但此次事故發生在鄭某的駕駛證暫扣期間,保險公司明確表示商業險拒賠,僅愿意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墊付1.8萬元醫療費,但躺在醫院的傷者卻等著“救命錢”繼續治療。難題擺在法官面前,怎么辦?承辦法官站在保障傷者生命安全的角度與保險公司進行多次協商、調解,最終,保險公司同意在有法院先予執行裁定情況下可在交強險總額范圍內予以墊付,石某家屬遂向法院提出先予執行申請。
保險公司在收到猇亭法院先予執行的文書后,立即將15萬元先予執行款項轉賬至受害者石某的賬戶,石某動情地說道“保險公司已將先予執行的款項15萬元打我父親的賬戶了,我父親能繼續治療了!”
法條鏈接
先予執行: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終審判決作出之前,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裁定對方當事人向申請一方當事人給付一定數額的金錢或其他財物,或者實施或停止某種行為,并立即付諸執行的一種程序。
可申請先予執行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六條規定: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申請先予執行應符合兩個特定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七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 (二)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存在相應風險: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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