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常說“氣死人不償命”,但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受法律保護。生活中,人們常因矛盾和誤解與他人發生爭執,在對他人身體狀況不了解的情況下,如果一言不合就開罵,一語不服就動手,往往就會因為小矛盾引發大糾紛,致使其中一方因情緒激動、身體損傷而病發甚至死亡。
那么,問題來了,吵架”氣死”人后這個責任應該由誰來承擔,又應該怎樣來承擔呢?記者今日了解到,廣東梅州法院日前就審結了一起因吵架”氣死”人引發的糾紛案件。
購房發生爭執后死亡,法院認定屬意外事件不擔責
2023年7月,劉某夫婦經黃某介紹向廖某購買其自建房并交付了首期購房款5萬元。之后,劉某夫婦對該房屋不滿意想要退款,但廖某不同意。9月19日上午9時多,劉某在某店鋪遇到黃某,雙方因為購房一事發生口角,10時左右,黃某起身離開,劉某則用手捂著胸口,在場的人發現劉某身體不適,遂將其送醫治療,醫院診斷為腦干出血、中樞呼吸衰竭、高血壓病3級(很高危)等。
10月6日,劉某去世。根據《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死亡原因為:呼吸衰竭。事后,劉某的丈夫及兒女將黃某、廖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承擔30%的侵權責任并向原告方賠禮道歉。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現場監控視頻反映,劉某進入店鋪內即質問黃某從而引起爭執,被告黃某在與劉某語言爭執過程中,用語言回應和辯解,其所用語言未有侮辱、貶損劉某人格的詞匯,措辭未見激烈,故該行為本身并不違法,黃某也并不能預見到劉某死亡后果的發生,劉某因與黃某產生言語爭執突發疾病以致醫治無效死亡,系無法預見而令人惋惜的意外事件。
因此,被告黃某的行為不構成侵權,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對于被告廖某,其事發時不在現場,亦未實施侵權行為,故亦不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吵架“氣死”人是當今社會屢見不鮮的案例,在此類案件中,爭議的焦點主要是什么?有哪些要素是認定的關鍵?
經辦法官分析,一般來說,此類案件爭議的焦點主要有兩點,一是被告對死亡是否存在過錯,二是被告行為與死亡之間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首先,是被告對死亡是否存在過錯的認定。一般來說,對于過錯的認定以注意義務為基礎的客觀標準,即過錯為行為人對于損害后果有期望、放任的心態,或者對于應該預見而沒有預見的損害后果具有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的心態。
案例中,劉某主動質問黃某引發爭執,被告黃某在口角中言辭并未超過合理限度,未與劉某發生肢體沖突,對劉某的身體狀況亦不了解。
其次,是被告行為與死亡之間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通常要看行為人的行為是否為損害發生的不可欠缺的條件,該行為是否達到相當程度從而實質上增加損害發生的客觀可能性,具體責任的大小應與行為人的過錯程度結合分析確定。
案例中,劉某與黃某吵架只是誘因,一般的口角并非引起死亡這種重大損害結果的適當條件,且黃某并沒有侵害劉某生命的故意,其間言行并未超過必要限度,其并不能預見到劉某死亡后果的發生,根據病歷資料及死亡證明來看,劉某的死亡原因是多種疾病致害下的后果,兩者尚未形成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法律知多D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了過錯責任原則,即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了過失相抵原則,即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過失相抵原則適用前提為雙方均存在過錯,雙方都要對自身過錯承擔相應責任,在賠償額度上進行抵消,體現責任承擔上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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