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對于詐騙類犯罪的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之間的爭議焦點,往往會聚焦于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文中,筆者通過對判決書中裁判說理的研究,并結合自身辦案經驗,對合同詐騙罪中認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關鍵因素進行提煉,以期對非法占有目的有更加精準的認識,也好問道在同仁,請教于方家。
一、“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規則
一般而言,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具有很強的主觀性,很難通過某一份證據直接證明。認定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既要避免單純根據損失結果客觀歸罪,也不能僅憑被告人的供述或證人證言來認定,一般是通過行為人的客觀行為來認定,實踐中常常運用推定的方法予以認定。運用推定必須是在有證據證明基礎事實的前提下,運用邏輯和經驗法則,推斷行為人主觀的目的。2001年《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2011年《關于辦理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了推定“非法占有為目的”的一般性規則(內容詳見下表)。
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2001.01.2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01.04)
(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
(2)非法獲取資金后逃跑的;
(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
(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6)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
(一)集資后不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上述規則屬于事實推定,是可以反駁的,只要找到相反的證據就能推翻,這也為辯護律師提供了廣闊的辯護空間。
在司法實踐中,因案情疑難復雜,實務也在不斷地發展和變化,在法條中很難將各種情形全部列舉,有些案件無法直接引用司法解釋相關條款對經濟詐騙案件中的非法占有目的進行認定。要想撥開迷霧,在紛繁蕪雜的事實中發現其非法占有目的的存在與否,難度非同一般。因此,只有根據司法解釋精神并結合案件相關證據綜合評判,才能在紛繁復雜的事實中撥開迷霧,精準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影響“非法占有目的”認定的關鍵因素
在實踐中,即使行為人在合同簽訂或履行過程中實施了一定程度的捏造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行為,但該行為并不能單獨構成合同詐騙罪。還需要進一步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除了被告人對其主觀目的的供述之外,應結合其他證據及案件事實進行綜合評判,不能進僅憑行為人有客觀行為和實際未能還款的客觀結果,就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通過對裁判文書的梳理,筆者發現,法院在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時,一般著重考慮以下事實:
1.案發前的經濟狀況
通常情況下,案發前的經濟狀況并不能直接反映借款人是否存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其經濟狀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行為人的后期還款能力和借款用途的真實性。如果借款人有正常的經營業務,經濟能力較強,雖然在借款過程中使用了欺詐方式,但借款用途真實,后因正常經營風險無力還款,則要謹慎認定行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為人并無真實經營業務,資不抵債甚至長期負債,則會被認定為“拆東墻補西墻”,則極有可能被推定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簽訂合同的動機
此處主要考察行為人簽訂合同背后的動因,即希望通過商事合作獲取利益,還是“空手套白狼”式的非法占有他人財產。如在吳聯大合同詐騙案中,法院認為,吳聯大雖然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由存在欺騙行為,但簽訂合同的動機,系欲從正常的商業行為中獲取利益,而不是非法占有對方的財產,最終認定吳聯大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在具體案件中,辯護律師可結合行為人的身份背景、與相對方合作往來的背景、合同雙方的言詞證據等方面提出辯護意見。
3.是否采取詐騙的手段
非法占有目的屬于行為人的主觀心理內容,須通過具體行為方式及行為的實踐效果進行推定。其中,手段的非法性是認定主觀目的的重要依據。對詐騙類犯罪而言,行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是與實施了詐騙行為聯系在一起的。若行為人沒有實施任何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詐騙行為,即使最終沒有履行合同,也不應認定為合同詐騙罪。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詐騙罪中的詐騙行為與合同糾紛中的民事欺詐行為,都含有欺騙的成分,但有欺騙成分的不一定就構成合同詐騙犯罪,還須進一步區分民事欺詐與刑事詐騙:首先要看欺騙的內容,如果認為行為人只是在合同標的的數量和質量上欺騙對方還屬于民事欺詐的話,那么,在有無合同標的物上欺騙了對方,就已超出了民事欺詐的范圍。另外,還要看欺詐的程度,即欺詐手段在簽訂、履行合同當中所起的作用。在刑事詐騙中,行為人完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沒有履行合同的誠意和行為,欺詐手段在簽訂、履行合同當中起著根本性、絕對性的作用,而民事欺詐所追求的利益是希望通過實際履行實現。因此雖然在合同履行內容的某些內容或部分事實采取了欺騙手段,如夸大數量、質量或自己的信譽、履約能力,但對合同最終適當、全面履行的影響不存在根本的、全面的影響,屬于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行為,應認定為一種履約前提下的民事欺詐。
4.是否具備一定的履約能力
此處主要考察行為人是否具備一定的履約能力,在《基層人民法院法官培訓教材(實務卷·刑事審判篇》一書關于如何認定非法占有目的中認為,“行為人雖不具備實際條件,但有確鑿的證據證明其在履行期限內具有相應的生產經營能力,履約有可靠的保障,應認定其具有履約能力;行為人原先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但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由于客觀原因喪失了履約能力,導致無力歸還他人財物的,不能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行為人簽訂合同時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但是在取得他人財物后為履行合同做了積極努力,但因被騙或者其他客觀原因喪失歸還能力的,不能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
司法實踐中,往往需要辯護律師舉證證明上述內容。例如在團隊親辦的一起案件中,我們向法院提供了當事人及其公司在申請銀行貸款中提供的海關合同、銀行授信等證據證明其公司在案發前正常經營,同時提供了投資實業、擴大生產規模的合同等證據證明當事人因投資導致資金鏈斷裂,系由于客觀原因喪失履約能力。最終,法院采納了我們的上述意見,判決宣告當事人無罪,終還當事人清白。
5.是否具備積極履行合同的誠意和行動
此處主要考察,行為人在簽訂合同后,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是否采取行動開始準備實施履約行為,是否做出一定的努力。例如在吳俊和合同詐騙案(2014)大刑初字第81號判決書中,被告人為實施履約行為,曾積極尋求其他供應商以提供符合合同約定標準的玉米,雖然未能成功,但仍付出了一定的努力。據此,法院認定被告人吳俊和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6.是否實施履約行為,若未實施履約行為,則進一步考察是否具有合理的原因
如果行為人一開始就沒有任何的履行能力,在簽訂合同之后,也未曾有任何證據顯示其為履約而有所行動,則很容易被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并不意味著一旦沒有實施履約行為,就能徑行推定,還需要進一步考察背后的原因。
例如,在王晶等合同詐騙案(2015)高刑終字第558號刑事裁定書中,法院認為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要理由為:在被害人交付保證金后,被告人始終沒有實際的融資行為。王晶向被害人所稱的融資途徑也均為子虛烏有。可見,王晶既無為被害人融資的客觀行為,也無為被害人融資的實際能力。在此后被害人向其追討保證金時,王晶以各種理由推拖,拒不歸還。
但是,市場風險無處不在,行為人在訂立、履行合同過程中即使已經盡到了審慎的義務,仍然可能由于市場波動等客觀原因而遭受嚴重損失。但是,不能因為遭受了嚴重損失,就歸咎于合同相對方,甚至動用刑事手段來挽回損失,這與市場經濟規則和法治精神是相違背的。在吳俊和合同詐騙案中馬成律師團| 合同詐騙罪“非法占有目的”認定的關鍵因素,由于天氣等因素玉米產量下降,被告人在采取各種措施之后仍無法履行合同義務,最終法院認定被告人未實施履約行為是基于市場風險,未認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7.合同的目的是否實現
在對這一點進行判斷時,不能只局限于形式上的合同內容,還要結合簽訂合同的背景、雙方的合作模式、實際的權利義務等方面進行綜合分析,考察合同相對方簽訂合同的目的是否實現,換言之,相對方是否有實質的損失。
例如,在貢勝洪合同詐騙案(2013)蘇刑二終字第0023號刑事裁定書中,被告人的實用新型專利權雖獲批準,但被告人作為專利權人,明知專利產品存在技術缺陷不能產生營利,且從未批量生產亦未銷售,卻隱瞞事實真相,通過編造檢驗報告、偽造檢測報告、偽造產品使用情況反饋意見等材料,誘騙受害單位與其簽訂專利權轉讓合同騙取巨額轉讓費,受害單位無法使用該專利權獲取市場效益,簽訂合同的目的自始無法實現。因此,認定行為人構成合同詐騙罪。
在團隊親辦的一起合同詐騙案中,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私自變更了廉價的原材料,并且仍根據合同約定的價格進行結算。我們在辯護意見提出的觀點之一即是,合同相對方訂立合同的目的已實現,已經通過合作獲取了商業利益。最終成功說服檢察院打掉合同詐騙罪。
當然,上述7個因素肯定是相輔相成,而絕非僅憑其中一個因素就能斷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這就需要辯護律師與當事人進行充分溝通,閱卷時更加需要挑燈夜讀,不遺漏任何一個細節。千里之堤,潰于蟻穴,有時一個細節就可能決定案件的走向與成敗。
三、結語
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一直以來都是實務中的難點,面對千變萬化的案件,要在紛繁復雜的證據材料中,撥開迷霧,考驗著辯護律師的專業與敬業。刑事辯護,非但是一門注重結果的藝術,同樣是一種注重過程的技藝。我們深信,沒有過程的全力以赴、皓首窮經,就不可能有結果的水到渠成、柳暗花明。
本文編寫人員
馬成律師個人簡介:馬成,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大成中國區刑委會副主任,第十一屆深圳市律師協會金融犯罪辯護委員會主任,第十屆深圳市律師協會刑委會副主任,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兼職老師。辦理過多起案情復雜、涉案金額巨大、廣受社會關注的重大案件。
馬成律師團簡介:馬成律師團隊系由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大成中國區刑委會副主任,深圳律協金融犯罪辯護委員會主任馬成律師于2012年創辦。團隊現有成員18人,均畢業于中國知名法律院校,團隊成員法學專業知識扎實,學術理論功底深厚,擅長處理各類重大、疑難、復雜的刑事案件。
免責聲明:本文系轉載自其它媒體,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旨在傳遞信息,不代表本站的觀點、立場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需轉載,請聯系原作者。如果來源標注有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等其他原因不想在本站發布,來信即刪。
咨詢電話:18511557866
關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