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嚴重破壞婚姻家庭關系構成犯罪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痘橐龇ā返?5條僅對重婚罪、虐待罪、遺棄罪以及家庭暴力犯罪作了明確規定。依據第49條的規定,結合刑法的相關條文,妨害婚姻家庭的犯罪還包括: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破壞軍婚罪,拐騙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目前,我國(刑法)中尚未專設家庭暴力罪,對于實施家庭暴力,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按其情節后果,分別適用有關虐待罪、故意殺人罪、過失致人死亡罪、故意傷害罪、過失致人重傷罪等規定。
1、重婚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有配偶者在婚姻終止前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重婚行為可以分為兩種:
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結婚。在司法實踐中,對于有配偶的人與他人雖然沒有登記結婚,但雙方的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也以重婚罪論處。
按照(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24條的規定,自1994年2月1日起未經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這就是說,已經逐漸廢除了事實婚姻制度。但上述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行為在刑法領域對行為人仍然按照重婚罪論處。二是無配偶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構成了重婚罪的共犯,也應按照重婚罪論處。
重婚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有配偶者重婚,主觀上肯定是故意的。無配偶者與有配偶者結婚,如確實不知他人為有配偶者,不是重婚罪的共犯,對其不應按重婚罪處理。
2、虐待罪。主體只能是年滿16周歲、具有責任能力的與受害人在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給受害人造成肉體和精神痛苦,并且希望這一結果發生??陀^方面,表現為對家庭成員進行虐待,情節惡劣的行為。
虐待行為的特點,一是殘酷性,給受害人造成身體上、精神上的痛苦,二是長期性,行為人經常以打罵、凍餓等手段,對受害人進行摧殘。父母偶爾對犯錯誤的子女進行打罵、體罰,不應當認定為虐待罪。長期性也是虐待罪和故意傷害罪的重要區別。根據(刑法)的規定,沒有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虐待罪,屬于刑事自訴案件。
3、遺棄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應當承擔扶養義務而拒不履行。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扶養義務人拒絕扶養沒有獨立生括能力的扶養權利人并且情節惡劣的行為。遺棄是一種不作為,即行為人有扶養義務,并且有能力履行這一義務而拒不履行。如果行為人因確實沒有負擔能力而拒絕扶養的,不構成遺棄罪。僅有遺棄行為尚不足以定罪,情節惡劣的才能構成遺棄罪。
一般說來,情節惡劣主要是指:給受害人造成嚴重后果的;經多次教育仍不悔改的;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等。
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為。采取非暴力手段的不構成本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出于何種犯罪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根據刑法規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姆自由的,告訴的才處理?!爸率贡缓θ怂劳觥保饕侵笇е卤缓θ俗詺⑺劳龅壬婕盎橐黾彝プ锏姆N類及刑事責任,不包括故意殺害或者傷害致死,否則,應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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