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來看,一個完整的法律檢索包括概括事實、識別問題、選擇工具、提煉關鍵詞、初步檢索、精確匹配、結果呈現七個環節。其中,結果呈現是該流程中的最后一環,指檢索人將檢索結論、相關分析、檢索資料等成果以一定的形式向特定受眾呈現的過程。
法律人檢索能力的核心體現在“找得到”和“研究透”,但“展示好”才是評價其檢索能力更直觀的方式,結果呈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作者:吳陶鈞 天同律師事務所律師
從法律檢索的目的出發并結合檢索問題的特點展示檢索結果。
檢索結果的呈現一般包括兩個階段:
(1)檢索人完成法律檢索后向團隊其他成員分享檢索成果(下稱“內部呈現”);
(2)針對案件中的極其重要且較具爭議的問題,檢索人向法院或客戶提交的案例(法律)檢索報告(下稱“外部呈現”)。
內部呈現和外部呈現雖存有較大差異,但二者的呈現邏輯并無不同。檢索成果中哪些內容需要呈現、哪些不需要呈現,哪些內容應呈現在先、哪些內容應呈現在后,都要看不同階段法律檢索的目的;哪些檢索問題只需簡單寫明檢索結論,哪些需要專門制作檢索報告,則要看檢索問題的特點。“法律檢索的目的”以及“檢索命題的特點”是結果呈現的基本點。
本文以下部分將從該基本點出發,分別介紹內部呈現和外部呈現的寫作要點。
內部呈現是律師工作的一個內部環節。在團隊協同辦案場合,內部呈現幾乎是每個法律檢索的必經步驟。其呈現的關鍵在于,以最簡潔、高效的形式展現檢索人的檢索成果,從而使團隊的其他成員快速達到檢索人對問題掌握的程度。具體而言,該種呈現有以下注意要點:
(一)內容要點
1.全方位呈現有利觀點及不利觀點
一般情況下,內部呈現的目的在于全方位把握檢索問題,以制定訴訟策略、確定訴訟方向,并進而起草起訴狀、答辯狀、代理意見等法律文書或確定庭審表達要點。因此,內部呈現應不僅包括對我方有利的檢索資料,更要包括對我方不利的檢索資料。
2.給出檢索結論及相關分析
工作中經常遇到僅有檢索資料而無結論及分析的檢索成果。筆者認為,此類檢索成果是不完整的。法律檢索是檢索資料并學習你所檢索到的資料,經分析、思考后最終得出結論的過程,它的本質是研究并解決問題。沒有檢索結果及檢索人分析的法律檢索,根本無法實現解決問題的目的。
3.去粗取精,突出重點
工作中還會經常遇到的情形是,無論對于什么樣的檢索命題,檢索人一律按照法律規定、相關案例、理論觀點的順序整理檢索資料。實務中也有觀點認為,對于所有的檢索命題,檢索人應一律按照“檢索目的、檢索工具、檢索關鍵詞、檢索法規及其他文件、檢索案例、檢索分析、檢索結論、檢索用時、完成時間”的順序排列。
對此,筆者認為,法律檢索的目的在于解決我們辦案中遇到的問題;而內部呈現的目的是讓團隊成員快速、高效地掌握我們的研究成果。因此,檢索人應該突出最能解決問題的信息,而把檢索過程中的無效信息略去,將重要性較低的信息置后。比如,檢索人應將最能解決問題的依據置前,而非一味地按照檢索資料的效力位階排序。又如,檢索問題、檢索結論及相關分析應置前,檢索關鍵詞、檢索路徑、完成時間等信息應置后。
(二)形式要點
1.以“口頭匯報”的呈現形式為主
內部呈現的對象為團隊內其他成員,屬于非正式呈現,并無書面格式的要求。對檢索人來說,口頭匯報相比于書面報告省去了字斟句酌的麻煩,易于輸出。于受眾而言,口語化的內容也更為通俗,易被吸收;同時,匯報中的互動也更便于聽眾理解。因此,對于檢索結論、分析以及檢索資料的概況,檢索人可以盡可能通過口頭匯報的形式呈現。
2.匯報時可輔之以原始檢索資料
為了讓受眾感受更加真切,同時也為了防止信息傳遞過程中的失真,檢索人在匯報時最好附上檢索資料的原始依據。其中,原始資料如法條類依據,如果法條比較偏僻,最好附上整部法律原文;如果涉及諸多法條,最好對相關規定進行整理。案例類依據最好對案例的裁判要旨進行總結并附上案例原文。文章或書籍類依據則最好附上相關依據原文。
3.時間允許的情況下,建議補充制作文字版總結或簡要版檢索報告
口頭匯報雖便于交流,但其不易儲存進而導致無法備忘及重復使用。對此,筆者認為在時間允許的情況下,檢索人可以將口頭匯報的內容(結論、分析及檢索資料的概況)整理為書面文字,以備日后使用。在起草文字版總結時要注意寫明起草時間、檢索路徑及關鍵詞,因為在以后更新檢索資料時這些信息可以有效避免重復勞動。
另外,如果在某些場合需要將檢索資料呈現得更加正式,檢索人亦可以考慮制作一份簡要版的檢索報告。此類檢索報告不必拘泥于格式,只要能夠說清楚問題、便于交流即可。筆者一般是按照【問題】、【結論】、【簡要分析】及【相關依據】的形式來起草,比較便于讀者消化吸收。
4.活用加粗、標紅、高亮等,突出要點
對于檢索原始資料,或者我們起草的文字版總結/檢索報告,我們還可以活用加粗、標紅、高亮等編輯功能將閱讀內容分層,以幫助讀者快速找到閱讀重點,提高吸收效率。
(一)案例的選取
檢索報告的制作就像是起草證據目錄及證據,報告正文類似于證據目錄,案例附件則相當于證據。我們提交的檢索報告是否成功、目的能否達到,核心在于我們選取的證據即案例是否有力。因此,案例的選取是檢索報告制作的關鍵。筆者認為,該方面有以下注意要點:
1.案例要有針對性
選取案例的第一標準是案例要有針對性,即案例中的案件事實與待解決問題的要件事實要吻合,且案例的觀點系完全對我方有利的觀點。因為只有如此方能實現我們的“證明目的”。
2.案例應為已生效且未被撤銷
檢索報告呈現的案例必須是最終生效的案例。此點要求檢索人在篩選案例時要注意核驗。其中,要特別要注意的是二審法院的案例不一定是生效案例,因為其很可能已經經歷了再審程序。
3.案例要無風險
檢索報告中的案例類似于證據,檢索人不僅要關注案例中實現證明目的的部分,更要考慮其他部分的風險。具體來說,檢索人要全方位審視案例中與我們“證明目的”無關的其他所有內容,以防該部分存有對我方不利的觀點。
4.應篩選對本案法院最有說服力的案例
滿足有針對性、最終生效和無風險三個限制性條件的案例可能有多個,如果此類案例數量較多,我們要進行篩選;如果此類案例數量適當,在制作檢索報告時我們要對這些案例進行排序。無論何時,我們都要篩選出對審理法院最有說服力的案例。筆者認為,檢索人一般可以從與審判法院是否有監督關系、審理法院級別、審理法院地域以及裁判時間先后等維度綜合判斷案例的說服力。
5.提交案例以3-4個為宜
檢索報告所附案例不宜過少,因為過少顯得報告單薄,說服力不強;也不宜過多,過多顯得報告臃腫,同時也過大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易引起法官的反感。不過,何為過多、何為過少是一個仁者見仁的事情,沒有一個固定的標準。在筆者看來,3-4個案例較為適宜。
(二)寫作要點
從性質上來看,檢索報告是起訴狀、答辯狀之外的類似于代理意見的一種非必要法律文書,因此在起草檢索報告時我們要遵守法律文書寫作的一般要求。另外,由于該類文書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法官的負擔,所以在制作時我們要特別注意行文要簡潔。在明確了該兩點之下,筆者認為在起草檢索報告時有以下注意要點:
第一,標題可直接寫明是關于“……”的案例(法律)檢索報告。
第二,開頭可開宗明義,直接給出問題的檢索結論。結尾則可以進行總結,根據檢索結論可知本案應如何處理。
第三,正文的中間要寫明案例內容,關鍵在于將案例中的重要信息進行總結。其中,最重要的信息莫過于案例的基本事實及法院觀點(包括裁判理由和裁判結果)。基本事實應以案例為基礎并圍繞檢索命題展開,法院觀點則應盡可能與案例中的表述保持一致。除此之外,檢索人亦應寫明審理法院、案件名稱、案號及裁判日期等信息。如案例來源于權威期刊,也應在報告正文予以注明。案例的內容類似于“證據內容”,因此,檢索人在總結時要保持客觀中立。
第四,如對方也提交了案例檢索報告,檢索人可考慮在我方的檢索報告中補充說明為何對方提交的案例不能適用于本案。
第五,在檢索報告之后要附上檢索依據原文。對于所有的檢索資料,檢索人都可以使用熒光筆將閱讀重點標出,以減輕法官的閱讀負擔。對于案例類資料,檢索人應使用有裁判文書網水印的版本。
另外,檢索人應盡可能在庭審前提交檢索報告。有律師曾經專門針對法官和檢察官做了關于案例檢索報告的實證研究,研究結果顯示,103位受訪者中有76%的法官、檢察官希望律師在庭審前提交檢索案例。鑒此,檢索人在庭審前提交檢索報告似更能方便法官。
以上僅為法律檢索中常見情形下結果呈現的注意要點,并不能解決所有結果呈現中的問題。不過,無論面對何種檢索命題、遇到何種情形,如果檢索者可以從“法律檢索的目的”以及“檢索命題的特點”出發構建呈現的基本邏輯,基本不會偏離正確的航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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