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的適用條件和范圍是什么
緩刑,是刑法具體運用的一種,也就是刑法的暫緩執行,即對觸犯刑法、經法定程序確認已經構成犯罪、應當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但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
簡單來說,就是行為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接受法院審判、定罪量刑,在宣告刑罰的同時,宣告緩刑。
宣告緩刑后,意味著行為人不用去看守所或者監獄服刑,而是由特定的考察機構,也就是社區矯正機構在法院宣告的緩刑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根據罪犯在考驗期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需要繼續適用宣判的刑罰。
可以讓法院判緩刑的犯罪分子,必須有深刻懺悔自己的不當行為,而且罪行較輕,不足以構成重大罪行。根據我國《刑法》第72條、第74條的規定,適用一般緩刑和范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緩刑的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特點,決定了緩刑的適用對象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輕重是與犯罪人被判處的刑罰輕重相適應的。我國刑法典之所以將緩刑的適用對象規定為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為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相反,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而未被列為適用緩刑的對象。
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這是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不予關押不至于危害社會的,才能適用緩刑。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累犯不能適用緩刑。
犯罪情節是一個復雜的概念,包含的內容較多。不僅指各種法定的或者酌定的處罰情節,還應當結合實施犯罪的目的、動機,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綜合考量,才能把握犯罪情節的輕與重
有悔罪表現指的悔罪態度。悔罪的前提是認罪,實踐中,適用緩刑的大都是認罪案件。悔罪態度是實施犯罪后的心理態度,心理態度要通過具體行為來體現。有自首、立功、積極退賠等都是具有悔罪表現的具體形式。
沒有再犯罪的危險。一個人是否具有再犯罪的危險,需要綜合衡量,一般認為,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社會危害性大的犯罪,司法機關很少適用緩刑。同時,刑法明確規定,累犯不適用緩刑,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
緩刑制度發展至今,已經逐漸轉向積極追求促使犯罪人更好地再社會化、更好地進行社會化改造。不可否認,緩刑制度的設立具有現實的需求和積極的作用。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但具有社會危害性、應予處罰但又不能過重處罰、刑罰執行成本過高、對罪犯重返社會具有較大影響的犯罪人,適用緩刑無疑利大于弊。
且從刑罰人道主義的角度來看,緩刑無疑是給犯罪情節輕微、悔罪表現良好的犯罪人一個避免刑罰烙印、改過自新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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