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辯護的黃金37天一般指逮捕前37天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被公安機關實施刑事拘留到被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最長期限為37天,這37天是刑事辯護的黃金37天,這37天將決定了大多數犯罪嫌疑人的命運。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律師常說的刑事辯護黃金37天是什么?,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二、為什么黃金37天至關重要?
1.這37天是收集證據的黃金時間。
刑事訴訟大多數證據材料都是在偵查階段收集的,逮捕前這段時間里,公安機關都在爭分奪秒地收集有罪證據提供給檢察院。這也是親屬和律師為當事人收集無罪或罪輕證據的關鍵時刻,如果能在批捕前將收集到的有利證據提交給辦案機關,往往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例子:我當初經辦的一宗聚眾斗毆案件,當事人被指控在KTV參與毆打被害人。但經會見得知,當事人并未動手打人,而是對方人多勢眾,主動挑起糾紛,他是被對方毆打時而出手保護自己。得知這關鍵信息,我立即聯系其家人收集案發時的監控、手機拍攝的視頻和證人證言等等,整理后提交給辦案機關,并提交法律意見書,最終當事人被撤銷刑事案件,重獲自由。
2.當事人剛被羈押的時候最需要得到律師的幫助。
當事人被關進看守所后,面對陌生的環境,其與外界斷絕聯系,除了律師誰也見不到,心情忐忑不安。因為對公權機關的敬畏心理,以及對法律的不了解,當事人在初次面對訊問時往往會驚慌失措,甚至作出了與事實不符、對自己不利的陳述。如果在當事人被拘留初期沒有與辯護律師會見,其往往不知道自己有何權利,也不知道如何有針對性地進行辯解以維護自己的利益,為日后爭取無罪或者罪輕留下了隱患。因此,律師越早介入,當事人就越能心安。
3.一旦被批捕,犯罪嫌疑人獲得無罪難度將大大增加。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檢察院批準了對公民的逮捕后,一旦該案日后被撤銷、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則檢察院作為逮捕措施的決定機關需要承擔國家賠償責任。因此,一旦國家需要承擔賠償責任,負責案件辦理的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就極可能會被追究錯案的個人責任。因此,在錯案追究與績效考核的雙重影響下,一旦被逮捕,當事人想著后續爭取無罪的難度將大大增加了,所以想要獲得無罪辯護的最好機會就在逮捕前這37天,爭取不被逮捕才能保留無罪的希望。
三、黃金37天也是取保候審的黃金機會。
在37天之內律師至少有兩次黃金機會可以為當事人爭取取保候審,第一次機會是與公安機關溝通,爭取案件不移送到檢察院進行批捕,力爭取保候審或者撤銷案件。第二次機會是在檢察院審批逮捕期間,通過需要證明案件達不到逮捕的條件或沒有羈押的必要性,申請檢察院不予批準逮捕。如果檢察院不批準逮捕,公安機關就應當立即放人,實務中公安機關一般通過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來放人。案件雖然有可能還會繼續推進,但對于當事人而言,能夠快速重獲自由就算是取得初步勝利了。
以我經辦過的能夠取保候審的案件來看,絕大多數當事人都是在這37天放人的。一旦能夠取保候審,這將大大有利于案件的后續處理,當事人可以直接與律師溝通案件,重獲自由也會讓當事人擁有更好的精神身體狀態面對案件。因此,大家必須要清楚這37天的意義,以及被逮捕后尋求無罪的困難程度,同時必須要清楚這37天內辯護律師的工作在某種程度上是可以影響當事人的命運。關于律師在這黃金37天所能起到的作用,將在后續文章進一步闡述,敬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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