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某房地產開發企業,2006年通過招拍掛的方式拍得了500畝土地開發使用權。因為其中一宗土地未完成拆遷,導致80畝的土地一直不能供地。主管部門一直不能提供土地,雖然多次催促交地,直到2023年,有關部門突然要求解除合同,所以企業提起訴訟。
這類案件的共同點首先相關部門違反了信賴保護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是指行政部門在發布一項決定或命令,或者是簽訂各項協議的時候,作為行政機關的相對人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其他的相對的個人、組織和其他單位,應當信賴行政機關作出的決定。
這類案件具體體現了哪些內容呢?一是行政協議的違約,比如說國有土地出讓合同違約,招商引資協議的違約,以及違反其他保護原則,還有違法的行政優益權等等。
行政優益權指的是什么?行政優益權是指因為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改變當初簽訂的協議或者作出的承諾,但是也屬于信賴保護原則里的引申解釋,也應當對行政相對人造成的損失進行補償。
信賴保護原則是指行政機關應當保護行政相對人因其信任行政主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權威性而所期望得到的合法利益。行政相對人即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形成值得保護的信賴后,行政機關不得隨意改變或者撤銷該行為,如果確實需要依法改變或者撤銷的,對相對人造成的財產損失或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信賴保護原則的確立,對行政機關的權力進行了約束,要求對其言行保持誠信、遵守承諾,使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時更加謹慎,有效地避免了行政機關對行政行為的擅自變更,保障了行政行為的可靠性與合法性。
信賴保護原則提升行政機關的公信力。隨著社會不斷地發展進步,人們的需求也呈現多樣化的特征,這就對行政機關的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行為時,要充分考慮公共利益,同時兼顧行政相對人的切身利益,做到公共利益與行政相對人利益的相結合。
信賴保護原則在行政法中具有重要的意義,其效力在某些案件中甚至高于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原則,違反信賴保護原則的行政機關需要在法律上承擔不良的后果。
針對招商引資、重點項目等所涉及的對涉案企業進行不利處分或者減損企業利益的行政行為,應當結合具體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綜合審查判斷,對各類市場主體予以平等保護,以促進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
《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三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合同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依法對市場主體因此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在遇到類似問題的時候,可以及時地向專業的律師團隊進行咨詢,律師會根據法律規定、地方政策、相關部門的文件通知以及相關的案件判例等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也可以向我們咨詢,政商糾紛當然要找北京楹庭律師。我們會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地方政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相關案例的規定,結合案件的一些事實證據給出詳細的法律意見,采用“四步維權法”制定初步的維權方案。運用法律知識與主管部門協商談判,爭取獲得公平、滿意地解決。
咨詢電話:18511557866
關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