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上訴案件;
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被告人沒有上訴,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訴的案件;
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
2、可以不開庭審理的案件
對上訴、抗訴案件第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具有刑訴法第227條規定的違反法定訴訟程序情形,需要發回重新審判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3、不開庭審理的方式
第二審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合議庭全體成員應當閱卷,必要時應當提交書面閱卷意見。
4、地點
案件發生地、原審、二審。
5、檢察院派員出庭
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或者第二審法院開庭審理的公訴案件,同級檢察院都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抗訴案件,檢察院接到開庭通知后不派員出庭,且未說明理由的,法院可以裁定按檢察院撤回抗訴處理,并通知第一審人民法院和當事人。
6、對新證據的處理
第二審期間,檢察院或者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交新證據的,法院應當及時通知對方查閱、摘抄或者復制。
7、審理程序
開庭審理上訴、抗訴案件,可以重點圍繞對第一審判決、裁定有爭議的問題或者有疑問的部分進行。根據案件情況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審理:
宣讀第一審判決書刑事案件的二審流程是怎樣的?,可以只宣讀案由、主要事實、證據名稱、判決主文等;
法庭調查應當重點圍繞對第一審判決提出異議的事實、證據以及提交的新證據等進行;對沒有異議的事實、證據和情節,可以直接確認;
對同案審理案件中未上訴的被告人,未被審請出庭或者法院認為沒有必要到庭的,可以不再傳喚到庭;
被告人犯有數罪的案件,對其中事實清楚且無異議的犯罪,可以不在庭審時審理。
8、宣判
第二審法院可以委托第一審法院宣判,并向當事人送達第二審判決或裁定書。
第一審法院應當在代為宣判后5日內將宣判筆錄送交第二審法院,并在送達完畢后及時前送達回證送交第二審人民法院。
委托宣判的,第二審法院應當直接向同級檢察院送達第二審判決或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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