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 金口河區法院 樂山市金口河區人民法院
誰來申請?
誰能指定?
近日,樂山市金口河區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的新類型案件,依法適用特別程序,判決被繼承人王某某的配偶黎某某擔任遺產管理人。該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實施以來,金口河法院審結的首起指定遺產管理人案件。
王某某與張某某原系夫妻關系,二人婚后生育子女王某1、王某2,雙方于2006年6月28日登記離婚;后王某某于2009年1月19日與黎某某登記結婚,生育兒子黎某1;李某某系王某某、王某某1、王某某2、王某某3之母。王某某于2021年9月9日死亡,留有遺產和對外債權,李某某于2022年8月9日死亡。
被繼承人王某某因涉及大量遺產以及對外債權處理,黎某某申請人民法院指定其為王某某的遺產管理人,所有繼承人均無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且對于遺產管理人的推選爭議較大,無法達成一致意見。鑒于各方當事人之間的矛盾糾紛和案件的特殊性,為便于遺產和對外債權盡早實現,避免司法程序進行空轉,依照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利益沖突最小化、親疏遠近、時間、精力及意思表示、遺產的熟悉度及范圍、爭當遺產管理人的具體行為等方面綜合進行對比分析,判決指定黎某某為遺產管理人。
判決后,承辦法官對遺產管理人黎某某宣讀了《遺產管理人告知書》,告知其應積極履行遺產管理人的職責以及怠于行使遺產管理權的法律后果,黎某某當即向法院作出承諾并寫下《承諾書》。
遺產管理人制度系《民法典》新創設之制度,旨在有效管理和維護遺產及其價值,確保各權利人利益順利實現。本案的依法審理,是《民法典》關于遺產管理制度在現實生活中的實際運用,準確把握背后的意義和效果,且在裁判文書中充分融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理念進行詳盡的釋法析理,彰顯出以人為本的價值追求被繼承人去世留有遺產,誰來管?金口河區法院首例指定遺產管理人案件,判了!,體現了司法對新時代、新問題的新回應。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 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編輯 | 龔 唯
核稿 | 常馬阿送
簽發 | 王 蘭 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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